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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办前主任特首须忠于中国 不能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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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鲁平强调,“爱国”意味着从整体上拥护宪法,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料图片

  新时社网讯 综合报道: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原主任、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鲁平近日接受中新社访问,就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他强调,“爱国”意味着从整体上拥护宪法,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鲁平指出,要讨论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对《基本法》有正确和全面的理解。

  不能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鲁平强调,必须看到,《基本法》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法律,是根据宪法的授权,从宪法衍生出来的法律。“在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就具体体现了宪法在香港的实施。”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鲁平说,因此,凡是中国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国家的这个根本制度,这也包括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

  他说,根据宪法规定,你可以不贊成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但你却不能破坏作为整个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你必须尊重13亿人民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凡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必须遵守这条最基本的规定。

  鲁平指出,“爱国”是有具体内容的,必须从整体上拥护宪法规定的、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人不能抽象地“爱国”,却具体地去否定它。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只是爱祖国悠久的歷史、优秀的文化等,但不爱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还不能说他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因为,即使是一个外国公民也可以做到这一点。

  邓小平在谈到培养1997年后管理香港的人才时强调必须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他首先必须爱社会主义的祖国。起草《基本法》第四十四条时特别加上“在外国无居留权”。鲁平分析,这里面有一个效忠的问题。“既然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要对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他就必须效忠于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国两制”前者是主体

  鲁平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须是爱国者,这在《基本法》里有明确规定。首先,《基本法》在序言中阐明国家是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来处理香港问题。《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又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即必须拥护“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方针。而“一个国家”和“两种制度”是一个整体,不可偏废,前者是主体。“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首先必须效忠于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此同时也效忠于实行资本主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鲁平总结道,行政长官既然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要拥护《基本法》,他就必须具备能够正确理解,并正确和全面贯彻执行《基本法》这一基本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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