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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25条与普选无必然联系 邹平学指“公提”不合法

  新时社网3月21日电(记者 龚学鸣)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在港举行圆桌会议,讨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25条,即“选举普及和平等”对提名权的要求等问题。多位出席的国际法学专家指出,《公约》第25条是“选举原则”,世界上并无统一的“国际标准”,认同香港普选应按照《基本法》赋予的宪制地位进行。

  两位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即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邹平学、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薇薇旁听了昨日的圆桌会议。

  邹平学在接受新时社记者访问时表示,《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表述,包括赋予缔约方在当地实施时的“合理限制”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等内容。他指出,并无普选的“国际标准”,自由普遍认同的原则,否则所有地区的选举制度应一模一样,但事实并非如此。他强调,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直接根据《公约》组织选举事务,有关的具体安排从来都各具特色。

  国际原则不应凌驾基本法

  邹平学指出,各国或地区,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根据普选原则,逐步增强民主成分、扩大民主基础。他说,各国或地区在实现普选时均採取既符合国际普遍原则,又适合当地实践、依託各自的本地立法。他表示,“我们承认有普选的国际原则,但我们反对将普选的国际原则凌驾于《基本法》之上。”他批评试图以“国际标准”取代《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做法不仅荒谬,在实践中也根本行不通。

  邹平学续指出,中国宪法和法律对于人权条约国内效力的规定是缺位的。宪法也没有对中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作出任何规定,仅仅规定缔结条约的程式。中国宪法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条约构成国内法律体系组成部分,没有明确规定条约可以直接适用。所以,在中国的法治体制内,条约并无必然的直接适用的依据。

  研究人权法的李薇薇亦指出,《公约》第25条与本港普选并无必然联繫。她说,有关条文仅表明普选的原则是“普及平等”,但不包含普选的标准,世界上并无普选制度的“国际标准”。她强调,“国际标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容易误导市民。

  李薇薇说,选民有权“自由地表达”,并且须“有广泛代表性”,上述两点是普选的最终关怀。她提醒,《公约》的权力并非绝对,而选举权亦须限制,“自由裁量的空间”是《公约》中的重要制度,即香港根据“一国两制”、中央与地方关系等宪制规定,设计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普选模式。她又说,《公约》无规定选举制度,皆因选举虽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但世界各地对民主的内容却无统一的答案。她又指出,《公约》制定过程中,对“普及平等”这一表述已存在争议,更何况抽象的标准。

  邹平学指“公提”不合法

  对于有指如果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不包含“公民提名”,当选者则无“认受性”,本港将无法管治。身兼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的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邹平学直言,公民提名不合法亦不可行,他批评反对派刻意“妖魔化”提名委员会,并企图通过公民提名与中央对抗的人,是故意考验港人的智慧。他又指,“佔领中环”行动提出的诉求不成熟亦不合理。

  邹平学表示,《基本法》第45条将提名权仅赋予提名委员会,换言之,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权具有“排他性”。他说,留意到本港有人提出公民提名,提醒该提法违反《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基本法》作为宪制性法律,已经对普选的核心要素作了明确规定,即提名委员会根据民主程序提名。”他又说,“不能允许公民提名,不能赋予其合法化。”

  邹平学亦指出,提出公民提名便与“佔中”行动遥相呼应,互为犄角之势,“如果不接受公民提名,‘佔中’行动志在必行的政治意图十分明显。”他认为,主张公民提名的理据具有“迷惑性”,应审慎地分析研判。他说,有关公民提名的说法,实际是为确保反对派入闸。

  邹平学强调,作为中国的特区,香港的管治权必须掌握在爱国爱港人士手中,这是政治常识。他续谓,“佔中”声称追求“真普选”,却抛弃了最根本的法治基础,他说,尽管民主内涵不固定,“但可在特定的条件下达成共识”,提醒追求民主更应以法治为前提,而不是一味“妖魔化”提名委员会,再提出违反宪法的“公民提名”,他呼吁社会各界在法律的框架下,提出具建设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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