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时社网 >> 新闻频道 >> 法治 >> 为消费维权保驾护航——工商部门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综述

李立国明确各地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时间表


  “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民政部门的头等大事”,“贯彻实施《办法》情况,增列为今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唯一‘一票否决’事项”。3月14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民政系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视频会上,李立国部长语气坚定。

  会上,李立国明确各地落实《办法》的时间表,要求两三年内达到:城乡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准确率和其他社会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准确率均有较大幅度提高;金融机构覆盖到的地方,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救助资源衔接互补,救助部门协同协作格局基本形成;对遭遇急难家庭和人员及时救助,最大限度减少因生活困难发生极端事件。

  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解决社会救助制度“碎片化”、衔接不紧密问题

  《办法》首次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办法》同时赋予民政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在国家层面,由民政部牵头、24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开始运行。今年3月7日,王勇国务委员出席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对此,李立国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切实发挥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于协调,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运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创新发展,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加强民政系统内部协调,着力建立社会救助与社会组织管理、救灾减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事务和社会工作等业务部门有机结合、协调实施的工作机制,发挥民政部门整体功能,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2015年底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解决救助对象认定手段不完备、信息化水平低问题

  近年来,随着各地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越来越需要法定依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这一规定,赋予了民政部门查询、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条件。《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李立国在会上明确了这一建制的时间表:2014年70%的市县要建成核对机制,2015年底实现全国全面建制的目标。李立国要求各地“倒排时间,加快推进,确保任务如期完成。”要强化规划指导,着眼当地实际,分阶段确定发展目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进实施。要突出制度建设,省级民政部门重点研究制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体系,规范核对流程。要尽早制定查询核对办法,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查询核对车船、房产、保险、存款、证券、税务、公积金等信息的具体办法,规范查询流程。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核对信息资源共享。

  全面建立并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解决对边缘困难群体和身陷急难困境群众救助缺少制度安排问题

  “临时救助是基本民生安全网中的托底制度,也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应当抓紧建章立制、全面实施。”李立国强调。

  《办法》设专章对临时救助制度的功能定位、对象范围、实施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规范临时救助制度,不仅填补了国家层面救助制度的空白,而且为下一步全国全面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记者从会上获悉,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也有了最新的时间表,民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临时救助政策文件,近期有望报请国务院审定下发。届时,中央财政也将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资金补助。

  李立国要求,各地要结合近年来的探索实践,抓紧完善相关政策,科学规范具体事项、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评议公示、救助标准、经费筹措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严格操作程序和监督管理,既要确保救急解难,又要公开透明办理,最大限度减少经办管理人员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把临时救助工作做好。

  抓紧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

  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渠道不畅问题

  为了打通社会救助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办法》从两方面明晰了救助申请办理途径:一是突出了民政部门的责任。申请人不清楚向谁提出申请时,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或转办。二是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并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对此,李立国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层面,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尽可能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要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和驻村(居)干部的作用,动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发现困难对象,并帮助他们依法申请、及时受助。

  救助渠道畅通,还要保障基层的经办能力。李立国对此表示,“《办法》将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纳入法规表述,规定了其法定作用和责任;同时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调整表述为救助管理机构,明确了机构管理属性。《办法》将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建立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解决骗助、错助、关系助、人情助等违法违纪问题

  “好事还要办好”,不可否认,在一些地方,骗助、错助、关系助、人情助等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何加强管理,确保有限的救助资源最大化地运用到有需要的困难群众身上?《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七种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要求。同时规定,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此,李立国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办法》明确的法律责任,尽快协调制定查处社会救助违法行为的具体办法。要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要加快建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及时调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凡是媒体揭露的违法违纪问题,通过信访渠道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民政部要责成查处,相关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查处并上报情况或结果。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除按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个人和单位信息记入信用管理系统。要强化对社会救助负责干部、经办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依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上级部门督查责任,对因管理不力产生问题、造成恶劣后果,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律视情节和影响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

  解决社会救助城乡二元分割问题

  “突破城乡二元思维,统筹城乡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办法》的基本立足点。”李立国说。

  这个立足点在《办法》中有充分体现。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办法》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和申请流程,实现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权利公平。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在医疗救助方面,《办法》不再区分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而是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实现了救助内容、救助方式、救助资金和救助程序的城乡统筹。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同样规定了城乡统一的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流程和救助方法。

  同时,李立国也表示,“统筹城乡发展不等于城乡救助水平完全一致,因为低保等多数救助项目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人均消费水平相挂钩。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城乡救助标准完全统一还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鼓励城乡差别小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在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达到城乡标准和补助水平的一致。”

  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渠道

  解决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问题

  “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主体,社会救助是社会力量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领域。”李立国在会上表示。

  《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作出四方面支持性规定。一是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二是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四是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这一规定,既是落实党中央建设宏大社工人才队伍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方式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的创新之举。”李立国强调。

  建立“救急难”工作的长效机制

  解决好遭遇急难、贫困无助,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问题

  在《办法》中,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明确为社会救助工作方针。“救急难是一个新提法,也是一项新要求。”李立国表示。

  “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要遵循《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其中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门问题,临时救助解决突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突出问题。”李立国说。如何尽快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李立国提出了五条途径。

  一是及时发现救急难对象。“要以城乡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加大主动救助或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并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

  二是依据救助制度救急难。“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流浪乞讨救助等制度中,都不同程度含有急难救助的内容。各地在完善救助政策时,要把救急难事项纳入救助范畴,明确救急难事项、标准和责任,并科学界定《办法》中提出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类型,使救急难工作于法有据、依法进行。”

  三是协调解决救急难问题。“对于具体救助制度无法满足救助需求,或者缺乏相应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难事项,要协调有关部门确定解决措施,发挥部门协同合力作用。要着力畅通基层救助渠道,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为遭遇急难问题的群众提供‘绿色通道’。要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明确工作标准、转接时限,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化解急难问题。对于个人没有申请能力的,要依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工作。”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参与作用。“要特别注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社会力量在发现及时、方式灵活、多样化救助、个性化救助等方面的优势,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帮助遭遇急难的困境家庭、困境人员调节家庭、社会关系,纾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适应和融入社会环境。”

  五是快速上报解决特殊急难问题。“对急难求助资金需求过大、超过规定标准的,对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自残、自杀行为甚至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民政部门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上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对象,也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完善制度安排,增强支持条件,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李立国说。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

0% (0)
0% (10)

点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