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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戈平阐述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原标题:饶戈平阐述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中新社香港3月22日电(记者 赵建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22日在香港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过程是一个法定程序,包括法定的提名机构、机构提名原则、提名的民主程序等内容,构成一人一票普选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程序不是可以任由个人或者团体自行组织、决定或更改的。

  22日,香港特区政府在港举办“回归基本法-普选行政长官”研讨会,应邀出席研讨会的饶戈平介绍说,提名委员会是基本法和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确定的唯一的提名机构,参照体现了香港民主政治传统和均衡参与原则的选举委员会而组成,代表了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和诉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相当的认受性。

  饶戈平指出,如果仅仅因为它的法定机构性质,就贬损它的社会基础,试图把它同香港民意对立起来,排除在广大选民之外,说成是什么“小圈子”,恐怕是难以成立的。

  饶戈平说,提名委员会是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的法定机构。这里的所谓专属性,就是行政长官提名权专属于提名委员会,只有提名委员会才有权提名和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所谓排他性,意味着排除提名委员会之外还存在其他的提名主体和提名形式,任何其他机构、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被法律赋予正式提名的权利,不得以各种名义削弱、架空或取代提名委员会的职能。

  饶戈平介绍,基本法第45条明确规定提名委员会实行机构提名的原则。这意味着不单不存在由法定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团体自发提名的空间,即便在提名委员会内部,也不是实行委员个人提名制,而只能表现为整个委员会按民主程序集体提名。

  饶戈平指出,现在有人提出了“公民提名”、“公民推荐”、“政党提名”、“政党推荐”等名目的要求,姑且可以视为一部分人的民主诉求,但任何民主诉求都不能脱离法律、对抗法律,都不具有无视法律、自行其是的特权。上述诉求不但不能从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中获得任何支持的根据,而且是明显违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从法律上看不能成立。倘若执意坚持这种背离法律的诉求,只能被视为打着民主的旗号,鼓动民众同法律相对立。

  饶戈平表示,普选的全过程就是香港市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民主权利行使的方式多种多样,相互之间并不排斥。机构提名是一种法定的民主程序,政改咨询本身也是香港市民表达民意、参与普选方案产生过程的一种民主形式,存在着充分的民主空间。

  饶戈平介绍说,例如,在遵守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前提下,如何在各界别内改进产生提名委员的民主程序,增强提名委员的代表性和民意基础;如何有利于提名委员有效听取和吸纳香港市民对候选人提名的建议;怎样规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民主程序;提名委员会产生的候选人人数以几名为好;全港选民一人一票的选举采用什么具体方式等问题,都存在民主协商的空间,有待香港社会在咨询过程中广泛讨论、凝聚共识,共同推动政府形成一个体现多数市民认同的行政长官产生方案,为普选的下一步骤奠定基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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