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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网络交易法克服部门规章缺陷


  兰州市民王女士是一个网购迷,但最近的一次网购经历却让她很“受伤”。

  王女士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套玩具,卖家承诺七天内送达,结果十天后才姗姗来迟,心情很不爽的她给卖家一个“中评”。

  没想到,就是这个“中评”惹出了事端。“卖家一直打来电话,让我给他修改成为‘好评’,我拒绝后,该商家便不断打来电话。”最后,王女士实在无法忍受频繁的来电,于是违心地将“中评”修改为“好评”了事。

  “网络交易市场的虚拟性、开放性和跨地域性特点,带来了我国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市场的乱象横生。”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说,与网络交易的火爆相比,我国对网络交易行为规范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规范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交易的法律体系。

  如何治理网络交易的诸多乱象呢?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制定网络交易法,以解决现有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性规范等对网络交易行为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的问题,构建完整的网络交易法律体系。

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广深度有限

  如今,网络交易市场发展十分迅猛,便捷的交易方式深受市民的青睐。有机构日前发布中国网络交易市场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同比增长42%。预计到2016年至2017年,中国网络交易规模将达到4万亿元。网络交易不仅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且带动了物流快递等关联产业的迅猛发展。

  一方面是网络交易的持续火爆,另一方是网络交易违法和失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正愈演愈烈。梁明远指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网上传销、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品、售后服务无保障以及消费者维权难等事件也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行长万安培说,网络交易发展如此迅速,如果管理跟不上发展的速度,就有可能出现混乱,引发一系列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涉及网络商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

  “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交易市场有所规范,在制度创设和实务操作层面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梁明远认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现有立法层级太低,主要是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规范等,权利义务规制的深度和广度受限,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对网络交易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二是缺乏系统性和普适性,政出多门,多头执法,存在相互扯皮或推诿造成执法混乱、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合力、手续繁多以及增加经营成本等弊端;三是立法单一,主要是行政管理立法,缺乏调整网络交易关系层面的特别立法。

  梁明远说,尽管已经有了很多网络交易规范性法律文件,但目前处理网络交易纠纷,主要还是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及国家有关“三包”规定进行处理。

专门立法规范网络交易十分必要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快速兴起的新生事物,其能否健康发展事关经济发展与民生稳定。梁明远认为,网络交易涉及公民基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制定统一的网络交易法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使之能在更大范围内适用,并以更强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梁明远代表、万安培委员均呼吁,以现有的立法实践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吸收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制定我国的网络交易法,由其统领下位的部门立法,共同构建完整的网络交易法律体系十分必要。

  具体而言,就是要由法律授权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监管网络交易市场。整合各部门的网络交易监管职能,交由专门机关统一行使,进一步明确职责,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多头执法带来的诸多弊端。由工商行政部门建立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与所有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数据对接,对网络交易从准入到运营实施全程监控,处理投诉问题,打击网络非法交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网络交易准入制度,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均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还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立网络交易信用管理制度。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按照营业规模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与信用等级考评挂钩。倡导诚信经营,对违法和失信经营者采取没收保证金、信用降级、列入黑名单直至退场等惩戒措施。

  建立网络交易税收登记制度。网络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对实体店的经营冲击越来越大,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因此,应当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以保障国家的税收安全。

  建立网络交易纠纷调解处理机制。设置前置程序,网络交易纠纷先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梁明远建议,还应当在立法中创设网络交易担保救济制度,强化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审查和担保义务以及强化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协助义务。同时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把对违法和失信经营者的罚没款项为基础设立补偿基金,以解决消费者正常索赔无望后的补偿、救助等问题。

新时社北京3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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