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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授勋及嘉奖制度

香港授勋及嘉奖制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7年创立,目的是嘉许社会各界人士,以表扬他们为香港特区做出的贡献或表彰其出类拔萃的成就。授勋仪式于每年7月1日举行。荣誉分为通用、英勇和部队三类。

通用荣誉

大紫荆勋章- 颁授予毕生为香港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金紫荆星章- 颁授予对社会有重大贡献或积极参与公共志愿服务而得到高度评价的人士。

银紫荆星章- 颁授予长期担任公共事务及志愿工作领导的人士。

铜紫荆星章- 颁授予长期服务於社会个别范畴并有杰出表现的人士。

荣誉勋章- 颁授予在地区或某个范畴长期为社区服务的人士,亦颁授予表现优异的非首长级公务员。

行政长官社区服务奖状- 颁授予在某次行为或某项工作中表现出色,服务社区表现卓越的人士。

行政长官公共服务奖状- 颁授予在某次行动或某项工作中表现出色,为部门机构服务表现卓越的公职人员。

英勇荣誉

金英勇勋章- 颁授予见义勇为,无惧高度危险,奋不顾身,堪称英勇行为最高典范的杰出人士。

银英勇勋章- 颁授予英勇非凡,堪称典范的人士。

铜英勇勋章- 颁授予英勇过人,殊堪嘉许的人士。

部队荣誉

卓越奖章 - 颁授予六个主要纪律部队和廉政公署首长级人员。

荣誉奖章 - 颁授予六个主要纪律部队和廉政公署各级人员。

长期服务奖章 - 颁授予品格及行为良好,服务满18年,期间表现良好的纪律部队人员。

长期服务奖章第一加叙勋扣 - 颁授予品格及行为良好,服务满25年,期间表现良好的各部队人员。

长期服务奖章第二加叙勋扣 - 颁授予品格及行为良好,服务满30年,期间表现良好的各部队人员。

长期服务奖章第三加叙勋扣 - 颁授予品格及行为良好,服务满33年,期间表现良好的各部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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