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意见》是对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通过诉访分离等制度设计,把信访事项导入正当程序的分流器,让法律的归法律,信访的归信访。需要看到,此前出现的“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等现象,根源在于诉访不分,诉讼与信访互相干扰,法、理、情没有理顺。
从根源上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关键在于形成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不可否认,一部分涉诉涉法问题的形成,和以往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有关。改变这一现象,需要政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启动诉讼,也要依法按照程序审理,还要对已经结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案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通过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严查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需要各级政法机关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和群众路线结合起来。以往,一些地方存在以不当方式阻挠上访现象,既妨碍了制度的良性运行,也导致了问题的进一步淤积。依法化解涉诉涉法信访,要求政法机关从倾听群众意见中寻找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在信息化条件下,要更加重视运用网上信访等多元接访网络,提供更加便捷通畅的渠道,并在执法过程中以扩新时社开确保公平公正,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司法的公信力来自其终局性。因此,《意见》规定了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好“终而不结、无限申诉”难题。这是出于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和当事人讼累的考虑,并非“甩包袱”。从这个角度来看,《意见》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进行适当救济,凸显了国家的民生关怀、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这一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
《意见》的实施,需要各地区各部门步调一致、协调配合,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把群众的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把不合理诉求和思想认识教育到位,把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把困难群众帮扶到位,我们就能使信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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