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二十四周年。
二十四年前的今天,集合内地及本港一百八十位法律及各界精英、用五年时间“几上几下”编撰出来的基本法,经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颁布,从国家宪制层面确立了特区的地位,也从法律上保障了本港社会制度不变和港人的各项基本权益。
而就是在这部港人社会“命根子”的基本法中,第四十五条清楚表明: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具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相隔颁布仅仅二十四年、实施十六年,基本法这一项庄严承诺,已经快要由白纸黑字变为现实,港人将可以“盘古开天地”首次一人一票选出管治这个地方的行政长官。
因此,在特区政改谘询工作正如火如荼展开、二○一七普选行政长官已遥遥在望的今天,纪念基本法颁布二十四周年,的确令人无法不心情激动、百感交集。
今天,如果有人还要开歷史倒车,企图要违反基本法、踢开基本法、否定基本法来达至他们所宣称的什么“符合国际准则”普选、不“公民提名”就要“佔中”,则除了要骂一声“没良心”外,恐怕也隻能说一句螳臂挡车、白日作梦了。离开了基本法,根本就不可能有普选,更遑论什么提名办法了。
特区政府昨日以“三管齐下”的方式来纪念基本法颁布二十四周年和提醒政改谘询工作进入最后一个月,是十分重要而又别具意义的“结合”:前者的面世,孕育了后者,有基本法才有普选,基本法这个“阿妈”不能忘,普选这个“新生儿”,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要求,才能呱呱坠地、茁壮成长。
事实是,政改谘询工作启动至今已经三个月,眼前尚馀下一个月时间,而这一个月将会成为谘询工作成败以至普选之路是否能如愿迈步向前行的关键。
而在这“关键一月”中,最需要反覆加以提醒和明确的一点,仍然是依法普选,普选必须依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包括不能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的权力进行提名。
过去一周来,各方就提名办法提出了不少建议和“方案”,反应之热烈超乎预想,也说明了前一阶段谘询工作“有商有量”的口号是成功的,大家确实在集思广益、各抒己见,就提名办法提出了各项建议,而“方案”大部分对基本法框架、包括提名委员会作为唯一提名机构的权力是给予认可和尊重的。
但是,与此同时也不能不再一次提醒,依法普选、依法谘询在未来“关键一月”中仍居于不可动摇的地位。“方案”大可提出、建议完全自由,但作为最终汇集民意、提出普选方案的特区政府,必须充分考虑法律上合法、政治上可行和实际上可操作这三个基本条件,才有可能把建议吸纳到最后正式提交中央批准和立法会审议的方案中去。明显违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固已多讲无益,就是“公民推荐”的办法,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否会影响、削弱以至限制了提委会的权力,也是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