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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海鸣坚持民主程序 规限候选人数目

  负责政改谘询的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在对政改谘询进行中期总结的时候,希望各界认真讨论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名程序、候选人数目等议题。

  现在,陆续有人提出各种方案。本人认为,提名特首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可採取简单多数制,特首候选人的人数以3名为限。具体来说,提名程序可分为两步:第一步,获得八分之一提名委员会委员推荐者,可成为参选人;第二步,提委会委员就各参选人分别投票,获得超过二分之一委员的提名票者,可成为候选人。候选人人数不超过3名。超过3人时,进行二轮投票,得票数排在前三位者成为候选人。

  坚持机构提名和民主程序

  关于候选人由谁提名的问题,世界上大緻有两种做法:一是由若干名特定个人提名;二是由一个特定机构提名。基本法第45条关于普选特首候选人的提名规定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在这里,提名特首候选人的主体是“提名委员会”,而提名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不是个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当然也就是机构提名。隻要坚持机构提名,发挥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的把关作用,就有把握保证不让对抗中央的人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

  一般来说,“民主程序”的含义,就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程序。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或群体,要以多数人的意旨为依归来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因而最终隻能投票表决。这是在基本法框架下,应该形成的基础共识。

  候选人须获过半数票支持

  在这里,本人特别强调当选的候选人必须得到过半数票的支持。因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由比例均等的四个界别组成,参选人隻有得到过半数提委的支持票,才能显示其在提名委员会中得到不同界别的广泛支持,才能够被社会认同和接受。这样的要求和机制,也可以向社会传达一个具有导向性的重要信息:任何政党和个人,如果要成为“港人治港”的主流力量,成为香港的执政者,便不能偏激,不能走极端,不能隻靠其片面的界别基础优势,而一定要走向中间与更广泛的政治力量合流,得到不同界别的认同和支持。这对于香港社会的平衡发展有正面意义。

  候选人数目不超过三名

  对于提名委员会应提名多少名特首候选人,香港社会已有一定的共识。根据2007年《〈政制发展绿皮书〉公众谘询报告》和行政长官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较多意见认为候选人数目以2至4人为宜。实际上,世界各地的领导人选举,多数都是两位候选人。特区成立以后的特首选举,也多为2至3位候选人。

  事实上,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过程必然是一个缩小提名人数的选择过程。提名过程要确保对所有参选人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不能保证某个党派的人一定能够成为候选人。泛民人士为了确保自己支持的人“入闸”成为候选人,要求不限制候选人人数,或者提出5名以上的候选人。这在道理上讲不通,实际上也不可行。

  因此,本人认为,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人数不超过3名,这个数目于法有据,合情合理,是一个适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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