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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立法维护无线电波秩序 自治区政府可实施无线电管制


  新时社讯 记者廖卫华 为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安全,西藏自治区将无线电管理纳入到了法制化轨道。记者近日从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近日经过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革生说,近年来,随着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线电技术和应用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拓展,各行业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无线电技术在维护稳定、国防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无线电电磁环境日益复杂,适时制定条例,对无线电频谱这一战略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进行法律规范尤为重要。

  条例共九章五十八条,对无线电管理机构职责、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安全、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为提高无线电频率使用效率,条例要求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

  条例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自治区政府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并报国务院备案。不过,条例对实施管制有明确程序要求。自治区政府应当在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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