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北京4月1日电 (记者潘跃)为推进烈士公祭活动规范化、法制化,通过烈士公祭活动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倡导奉献意识,民政部近日出台《烈士公祭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烈士纪念活动,社会反响良好。但同时也存在开展烈士公祭活动差异明显,以及组织不得力、程序不规范、礼仪不庄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烈士公祭活动的氛围和效果,亟待从法制层面予以规范。
对于烈士公祭活动的主体、时间、场所、参加人员等,《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烈士公祭活动属于大型政治性活动,必须对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安全、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等方面进行通盘考虑,保障活动庄严、肃穆、隆重、节俭。为此,《办法》不仅明确了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而且对烈士公祭仪式的程序、重大庆典日敬献花篮仪式的程序,以及礼兵仪仗、花篮花圈护送、乐曲演奏等细节,都予以具体规范。
《办法》同时明确,烈士公祭仪式也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方式进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应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下参观烈士纪念堂馆、瞻仰祭扫烈士墓。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结合烈士公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讲烈士英雄事迹和相关重大历史事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集体宣誓等主题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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