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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提委会提名降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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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图)

  新时社网讯 4月13日在上海与立法会议员举行座谈会时指出,採取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不仅是基本法在宪制层面作出的明确规定,亦可降低三大风险,即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降低宪制危机的危险与降低民粹主义的风险。李飞亦明确指出,“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立法会议员提名”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

  回归基本法解决争议

  李飞表示,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问题是有关本港2017年政改争议的焦点,但基本法对此问题已经在宪制层面作出明确规定。他强调,讨论行政长官普选的问题,是落实基本法的问题,而解决争议则必须回归基本法规定的轨道。

  李飞指出,早于去年11月21日访港时,已经表明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这是基本法独创的,完全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他提醒,要使普选成功,就必须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採取提名委员会提名至少可以降低三个方面的风险。

  首先是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李飞表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必须求大同、存大异,两种社会制度不能搞对抗,香港与中央之间不能搞对抗。他说,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验表明,普选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政治对抗。他指出,基本法规定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是超党派的,有利于提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行政长官候选人,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

  其次是降低宪制危机的风险。李飞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是实质性的,随之而来的特殊问题则是“处理好香港本地选举与中央政府任命的关系”,应最大限度使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能够获得中央政府的任命,因此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他强调,这是“一国两制”的基本要求。他认为,由各界人士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对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比较全面的考虑,从而降低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中央政府任命而导致宪制危机的风险。

  第三是降低民粹主义风险。李飞说,香港不能搞民粹主义,亦不能推行高福利政策,而提名委员会按照均衡参与原则组成,允许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时有比较均等的发言权,有利于平衡各种诉求,降低普选后迈向民粹主义的风险。

  对任何参选人都公平

  李飞表示,只要客观地看待基本法关于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规定,就可以看出这样规定充分考虑到行政长官普选的性质,充分考虑到行政长官普选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充分考虑到香港社会的各种诉求,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选择,是高度理性的。他强调,在这种提名制度下,所有合资格人士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被选举权得到平等的保障;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对任何参选人都是公平的。李飞亦明确指出,有些人主张“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立法会议员提名”等等,意图取代提名委员会或者架空提名委员会,在法律性质上就是要改变和削弱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唯一行使提名权的提名委员会的法定地位,这些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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