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讯 “公民提名”在政改咨询展开以来,一直扰攘不休,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为釐清有关误区,于今年1月底在报章撰文,从法理上清晰驳斥“公民提名”与“政党提名”,强调“其他人士或机构不可能同时享有提名权”,而“公提”及“党提”亦并非落实普选的唯一途径,冀社会各界依据基本法,以务实的态度处理提名议题。
袁国强于文中表示,有意见认为基本法为宪制性文件,是一份“活的文件”,可配合时代转变的需要。但这“并不足以令公民或政党提名变得符合基本法”,他指出,“若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棱两可之处,则也许没有空间或需要去作进一步推敲”,虽然诠释宪制性文件时可考虑时间和环境的改变,但法院不能单以此为理由,无视相关条款的清晰文字,否则法院便会顿时变成立法机关。
至于有意见认为基本法没有明确禁止“公提”及“党提”,因此两者不会违反基本法。袁国强首次清楚表明,普通法的诠释原则(expressio unius原则)表示,“当法律文件只明确列举某特定人士、机构或情况,则代表同时排除其他人士、机构或情况。因基本法第45条只明确指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其他人士或机构不可能同时享有提名权。这原则的逻辑显而易见”。他举例,基本法第59条说明特区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机关,第62条则列举其职权,基本法内没有明确指立法会不能行使行政职权,“难道可辩说立法会有权取代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吗?”
袁国强又特别提到,有意见认为“公提”及“党提”符合基本法对提委会须“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规定,是混淆了“提名权”和“提名程序”,以及“提名”与“推荐”的概念。
他以“公提”为例,指出若某人获得一定数目的选民支持,提名委员会便无法拒绝提名,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权会变得有等于无,因此该建议不可能只涉及提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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