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
办法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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