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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核心价值”—之自由民主?法治人权?

  文/朱确

  有关香港核心价值的讨论,在2004年前后,已经由专业、学术界带领展开。然而,由于当时社会刚刚经历“反23条国家安全法”大游行,有关论述离不开拒绝所谓“大陆化”,扞卫“一制”的优越性和特殊性。

  曾经有内地来港就读或者就业的人,称感到被港人“歧视”,朱确来港9年,从未有过这样的感觉。个中原因,或许就是在本地人和外来人的相处中,两方都紧紧抱住自己的“核心价值”--歧视者觉得自己的价值观高人一等,而被歧视者则是对自己的价值观无甚信心,当双方都想说服对方自己“正确”的时候,摩擦就出现了,为什麽不放下成见,先沟通呢?

  2004年6月,近300位来自42个界别的专业、学术界人士在报纸联署《香港核心价值宣言》,将“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公平公义、和平仁爱、诚信透明、多元包容、尊重个人和恪守专业”列为香港的核心价值。《文汇报》当时拒绝刊登宣言,《新时社报》则以《“一国两制”是香港核心价值》为题,提出“其他普遍的价值只有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或特定的环境中去,才能真正显示出其不可取代的价值”。

  较真的朱确忍不住好奇,《香港核心价值宣言》中提及的“核心价值”与“一国两制”的关系究竟为何?是自然对立,还是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提出者的政治主张不同。简单说来,如果按照香港大多数市民、主流媒体的理解,香港的核心价值包括:法治、人权、诚信、廉洁、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同时,上述元素均受《基本法》的保障(见第二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另外,《宣言》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强化香港的“一制”,抗拒“大陆化”,但实际上,对于什麽是“大陆化”?有此主张者却莫衷一是,最后变成只要己所不欲的,就是“大陆化”的表现,比如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内地小童随地便溺"事件、东方文华酒店的餐牌出现简体字却遭网民谩骂等等--如此非理性的定义,不仅让批评者摸不着头脑,更让有此主张者,找不到自己的论述,即除了全盘否定“一国两制”和中共的政权,再也难有站得住脚的论述。

  10年过后,有关“核心价值”的讨论再次被翻炒,这多少与“占领中环”有关。相较于民主、自由、人权、公义的被反对派无限放大的词语,多元、包容、和平、仁爱、尊重个人、恪守专业等却被刻意忽略。而这场由法律学者带头犯法的行动,尽管企图告诉市民,“我们是以法达义”,但市民看到的,却是“占中”给了那些激进学生、激进反对派冲击警戒线,冲击官员,占领马路以正当,甚至是充满道德情操的理由。

  中央在这个过程中的态度值得玩味,自始至终,中央都没有直接参与到有关“核心价值”的讨论中,仅强调要根据《基本法》,并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政策,与2004年所谓“其他普遍的价值只有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或特定的环境中去,才能真正显示出其不可取代的价值”的说法几乎一样。

  有香港的法律学者说,《基本法》只提供了“法律框架”,而对其中条文的解释则“成理则可”,并将如此“释法”权利当作民主、自由等普世价值的体现。这种说法乍听之下已经不合理,更何况《基本法》第158条已经写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于中央对于普选等议题的回应总是“千篇一律”,或许令人感到沉闷,但是立场性的表态本就不是今天这样,明天那样,而中央所强调的“依法”二字,恰恰就是全部香港核心价值的基础。

  而所谓“核心价值”的说法,本身就是反民主、反自由的,既然每个人来自不同的生长环境,教育背景及对事物的理解,为什麽要硬性规定一套所谓的“核心价值”,并大张旗鼓地要别人扞卫?为什麽不能“共享价值”,而要将各种“价值”,即“人生观”、“世界观”等以是否“核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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