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决定,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孩的情形之一由“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同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
另外,根据该决定,条例第十六条备受关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被写入其中的第5款。修改后的第十六条提出,符合6类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3、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4、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经测算,海南省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城镇人口夫妇有9627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每年在现有基础上多出生3000人左右,“十二五”规划的人口总量控制目标仍可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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