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河北省法制办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其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没有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所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通知指出,《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后,各地各部门把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普遍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完善、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通知称,从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的情况来看,目前各地各部门建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着“四不”问题:一是不合法,即超越法律规定范围制定裁量标准;二是不合理,即轻微、一般、严重违法情形和相应的裁量标准不匹配;三是不清晰,即具体违法情形描述不清晰,导致裁量标准无法使用;四是不全面,即没有将本行业涉及处罚的所有法律都细化裁量标准。
为此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依据的变化情况,结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并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形成科学合理、有机衔接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管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按要求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
通知指出,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不到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的具体违法情形进行相应种类、数额的处罚。行政处罚案卷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体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具体标准。
通知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在调查终结报告(或内部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行政执法部门如因行政处罚制式文书所限不能完整填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内容的,要及时修改制式文书,或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意后,在案卷中单独书面说明使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
通知强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落实情况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直接关系法治环境建设。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凡案卷中没有体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省政府将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到位的地市和部门,要酌情扣分;对因没有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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