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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 境外投资者持股不得超三成


  新时社讯 记者周芬棉 在经过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有关规定,明确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但是,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依据《若干规定》,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的程序是,先向券商提交买卖申报,由券商向上海证交所设立的证券服务公司转向港交所申报,最后达成交易。交易以人民币结算,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券商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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