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针对政府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责任、非遗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非遗传承与传播、非遗保护、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保护、保存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向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场所、经费资助等扶持措施;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同时有义务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太平表示,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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