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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新时社记者章宁旦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广东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以备案、年检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亦被明文禁止。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条例原名称为广东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多方征询意见时,有专家提出,行政审批属于政府工作层面事项,不适宜就行政审批专门立法,建议针对行政许可监督进行立法,以符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志红介绍,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以及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和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部署,已明确提出废止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将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不得在法律法规外设立面向社会的审批事项。为此,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立法重点调整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将条例名称调整为“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将“行政审批”表述修改为“行政许可”,并将立法重点调整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明确建立权责清单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细化对行政许可的过程监督。

  据介绍,条例明确规定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将行政许可目录纳入权责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许可目录管理、行政许可公开、法律责任等条款中进行具体规定。

  条例列举了五种情形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或服务方式能有效解决的,以及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有效管理的。

  与上位法即行政许可法相比,条例的措辞更为严厉。上位法对前述情形的规定是“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而条例则直接要求“不得设定”,且最后一种情形为广东自主增加的。

  为了防范变相设定许可,条例专门提出,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行为属于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同样不被允许。

  条例细化严格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严格控制,减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影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并进一步明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增加“未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但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新时社共利益的项目除外”等规定。

  此外,条例加强了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防止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其中,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增加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情况、公开行政许可主体等事项情况、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增加可以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查阅卷宗文件、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现场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活动等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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