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朱剑红)国家发改委26日颁布了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围绕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改革目标,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的本质要求,简化了项目申请报告的报送内容和项目核准机关的审查内容,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明确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分工,突出强调项目核准机关仅对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办法》要求项目核准机关明确各项环节和办事规则(包括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并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办法》要求,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企业提交的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根据《办法》,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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