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以及性质;二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三是明确了公证书作出以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明确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