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明确,投资建设铁路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建成后的运输经营方式,并可以通过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
办法对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等不作限制。办法没有设定企业年检制度,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企业运输年报备案、许可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但为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办法细化了许可条件,特别是对申请从事高速铁路运输的企业,提高了业务管理负责人的资历条件。
另两件规章为《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购票人及乘车人在车票实名制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对有关安全保障、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明确对拒绝配合安全检查工作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特别是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或声称携带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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