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查人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自律管理,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可以向海关如实报告,并及时纠正”。此规定旨在鼓励被稽查人增加守法自律意识,同时为被稽查人提供自律整改的渠道。也有效解决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即使发现自身过错也不愿或不敢主动向海关报告的问题。
意见稿还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以及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上做了相应规定。例如,意见稿增加了委托中介机构协助稽查的内容。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和被稽查人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就有关事项出具专业评估报告等。
此外,意见稿还在保留原有稽查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内容简单、单一的检查事项设定了稽查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为企业减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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