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程》,高等学校应当依其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理事会可以由以下人员组成:高等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按照《规程》要求,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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