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青海省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推动青海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创新发展、科学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青海省司法鉴定工作进入较快发展阶段。截至目前,经青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36家、司法鉴定人532名,2013年办理案件4660余起,为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效的鉴定服务。随着法治青海建设的不断推进,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鉴定活动,青海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司法鉴定条例。。
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在内容上本着既维护法制统一、又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针对青海省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扩大了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构建了科学的管理体系,配置了市、州司法鉴定管理职权,设立了“两结合”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扶持保障的法定职责,确立了解决重大疑难鉴定案件的方式和途径,畅通了工作协调机制,规范了鉴定程序,细化了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体现了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是青海省司法鉴定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布以来的第5个地方性法规,条例紧密结合青海省实际,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集中了青海省立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界、法律界和司法鉴定专家学者、管理人员、执业人员及社会各阶层的集体智慧。条例确立的司法鉴定行业经费保障机制等相关内容,为其他省市地方立法乃至全国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是科学立法的一次成功实践。
条例在内容上本着既维护法制统一、又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针对青海省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构建了科学的管理体系,明确了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扶持的法定职责,确立了解决重大疑难鉴定案件的方式和途径,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补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又体现了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在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上,条例凸显六大亮点。
一是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调整范围上,条例明确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名册,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管理主体及客体设定上,条例规定,由青海省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实行审核登记管理,对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实行备案登记管理,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全省各类司法鉴定业务、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登记管理体制。
二是构建了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条例确立了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立了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两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体系,并在细化省司法行政机关职责的基础上,赋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的职能,明确了司法鉴定协会的管理职责,为建立常态化、全程性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建立了司法鉴定长效经费保障机制。条例在全国首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和民族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扶持的法定职责,将从根本上解决青海省司法鉴定行业科技投入不足、民族地区司法鉴定工作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建设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创新举措也为其他省市地方立法乃至全国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
四是建立了司法鉴定援助保障机制。围绕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体平等获得司法鉴定服务的权利,条例将青海省经过实践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的司法鉴定援助工作予以法制化,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援助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为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保障困难公民的举证权和诉讼权利,引导公民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是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活动。条例严格遵循司法鉴定活动规律,按照鉴定工作流程,明确了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各环节的程序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增强鉴定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切实发挥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确立了解决重大疑难鉴定案件的方式和途径。在充分征求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条例将青海省在实践中初见成效的、由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委员会对重大疑难鉴定案件进行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的成功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为青海省各级司法机关解决重大疑难鉴定案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式和途径,对于帮助司法机关解决鉴定争议问题、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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