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說,眾所皆知,兩岸自從1987年政府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當前大陸已是台灣的第一大貿易夥伴、第一大出口地、第二大進口來源、第一大投資地與人民出外旅遊最多的地區,在雙方關係如此密切的情況之下,台灣必須大陸協商解決兩岸交流所衍生的各項問題。 在必須與大陸協商的前提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應該是讓兩岸協商機制與協商內容法制化、透明化、順暢化,作為台方協商人員的後盾,並“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為原則,與大陸協商出最有利台灣人民的兩岸協議內容。 然而,在朝野各界提出各種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內容有天壤之別,甚至有些版本在內容附加“一邊一國”的主張,但是不論是誰提出的版本,內容一定要有“三不原則”:第一,不得違背“憲法”;第二、不能窒礙難行、第三、不要自縛手腳。 社評說,首先,就“不得違背“憲法”而言: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乃“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由此可見,“憲法”增修條文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定,而這個國家不論是現在或是未來都指的是“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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