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提交的政改报告,可以说是特区政府迄今为止有关二○一七特首普选最重要的一份文件,整份报告对如何正确理解依法普选具有匡导意义,值得重视。
首先,梁振英为什么要发表和提交这份报告?不提交行不行?答案是不可以。因为由特首提交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二○一七行政长官及二○一六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是基本法和附件一、二白纸黑字规定的“指定动作”,也就是所谓“政改五步曲”的第一步,可简称之为“提请”,到人大常委会八月下旬开会批覆同意并作出若干指示,二○一七特首普选整套运作就可以名正言顺登场,进入政改的第二步“启动”。因此,从法律程序上而言,特首向张德江委员长提交报告、提请启动,本身就是一项宪制性行为,也是二○一七特首普选必须依法而行的一项重要展示。
事实是,特首最终可以通过普选产生,虽然是基本法的明文规定和承诺,但这一规定是不会自动生效的,它必须要经由被赋予这一宪制职权的人士和通过合法合宪的途径去提请,机制才会“芝麻开门”和正式启动。而整个提请和启动,就是依法办事的具体过程。不依法,政改就无从谈起、也寸步难行,什么“真普联”、“佔中”郑宇硕、戴耀廷一伙,可以代替梁振英去向中央提请启动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而更重要的是,所谓程序本身可以说明问题,特首提请和人大批准,这两大“基本步”,所展示的除了依法办事这一原则外,另一同样十分重要的启示,就在于说明“一国两制”下,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普选是握有绝对的宪制决定权的,不容置疑和挑战。
事实是,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已经讲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辖下的一个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乔晓阳和李飞亦已一再言明,特区二○一七普选特首,是中国辖下一个地区的选举,不是一个国家或独立政治实体的选举,因此必须按照国家宪法、特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的相关“决定”来进行,不能“另起炉竈”、另搞一套。这是对特区普选基本性质“一针见血”的概括。
因此,眼前围绕二○一七特首普选的争拗,不论表面“牌子”如何,说到底都是一个“法”字,都是一个要不要中央领导、要不要“一国两制”的问题。这一点才是根本和实质的。不论反对派如何变换手法、绕圈“兜路”,提出种种名目和诉求,其根本或“要害”就在于要“踢开”中央,“港人特首港人选”,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这其中,“公民提名”就是他们的一重要棋子。他们以所谓七百万市民来对抗可能一千二百至一千六百人的提名委员会、以“公民提名”来对抗依法提名,更一手製造了所谓“七十万人公投”和“五十万人游行”的“公提”民意。
在特首梁振英向中央提交的政改报告和特区“政改三人组”的谘询报告发表后,反对派一方面指责两份报告打压“公民提名”民意,在什么“主流”、“主要”、“大部分”、“有一些”等字眼上纠缠,另方面又在所谓“仍有空间”的说法上大做文章,指梁振英的报告并没有“封死”“公民提名”,云云。
另方面,一些好心人为了使普选不致“胎死腹中”,也在那里“劝交”,认为不妨给一些空间,如“公民推荐”或“三轨提名”不妨考虑。
事实是,特首梁振英在政改报告中对“公民提名”并没有给予任何空间或肯定,文中只是说:“在谘询期内已有法律专业团体和其他社会人士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但有不少市民在谘询期结束后仍然认为普选行政长官提名程序应包括‘公民提名’这元素在内。”
而更重要的是,“公民提名”之所以不能被接纳,并不仅仅因为不合法、不可行,而是因为“公民提名”不会给“一国两制”、给港人社会带来任何好处,根本原因在于特区普选到底要达到什么目的?要带来什么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如果“公民提名”产生特首,其结果是福利主义当道、民粹主义抬头,不利阶层界别均衡参与、不利繁荣稳定、不利产生爱国特首、不利两地融合、不利落实基本法,则这样的普选,对港人社会、对国家、对“一国两制”又有什么必要和意义?
因此,可以肯定说一句:“公民提名”,并无空间,绝不可能;任何企图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权力的建议,也属不可取、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