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强调,检察人员对于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案情或说情的,应当予以拒绝。规定列举了7种可能干扰执法办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及时报告的情形:一是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二是打听办案人员组成及其家庭情况、证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的;三是打听举报人、举报内容和案件事实、证据的掌握情况和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四是打听案件初查计划、侦查方案、侦查手段、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五是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六是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七是其他通过说情干扰执法办案的情形。
规定同时强调,对于应报告而不报告的检察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给案件办理造成干扰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检察纪律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为案件说情或徇私枉法的检察人员,纪检监察机构也将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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