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消费品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维护消费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同时,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更新、消费范围持续扩展、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对消费安全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并且日益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应该看到,推进消费品安全法制建设,不仅是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还有利于促进形成消费安全国际监管合作机制。推进消费品安全法制建设,当前的重点是研究制定消费品安全法。为此,需要加强有关立法定位与基本构想的研究。
定位为消费领域的基本法。应将消费品安全法定位为一部在消费领域居于龙头地位的基本法,梳理与整合散见于不同法律规范之中关于消费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救济等内容,并弥补在消费品召回、后市场监管手段、国际国内统一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应对消费品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与类型化规制,为现代化的消费品安全治理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努力实现消费品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双重目标。消费品安全法应采取综合性的法律调整手段,融合政府监管的公法属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私法属性。
注意与相关法律相协调。应注意与既有法律的协调和统一,避免产生重复与冲突。相较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这几部消费品特定领域的法律而言,消费品安全法应更为系统和全面,涉及这些具体法律已做规定的内容时,应与之保持一致,或通过设置附属条款进行衔接。相较于产品质量法而言,消费品安全法侧重从消费者的角度建构法律体系,体现了从强调生产者和销售者主体地位向强调消费者主体地位的转变,这符合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理念。解决这两部法律的协调问题,可参照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处理方法,考虑将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产品质量法升级为消费品安全法。
搞好法律内容设计。消费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应包括消费品定义、政府的监管职能、多样化监管手段以及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在具体设计中,应注意吸收已有改革发展成果,并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留下必要空间。可以引入协商式监管,建立完善的风险交流、信息公开制度,让消费者和媒体有效参与消费品安全治理。应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星级合作认证机制等制度,对企业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确认消费品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鼓励企业设定高于法定标准的团体标准,更好地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建立国内国际消费品安全统一监管制度,创新消费品国际监管合作机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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