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以及职业立法者、社会法律服务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历史性进步,在法治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时逐步形成的,表明了法律人的团结与协作,也因此受到社会尊崇。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没有成熟的法治。反之,法治的不成熟,也难有发达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是共生共伴同长同成的关系。
就我国而言,随着良法体系的完备、法律得到一体遵行、法学教育形成规模,以及法治成为社会共同的生活方式,我们迫切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规模庞大的群体专门从事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内容各不相同,职业活动甚至是对立的、冲突的,为什么把他们称为共同体?原因首先在于他们是知识共同体。这一群体都受过法学教育的训练,具有相同的知识结构,具有相同的思维和相同的法言法语,恪守共同的公正标准。其次,他们又是价值共同体。无论是法治实践中的何种角色,他们都把法律等同为正义,把司法的过程理解为实现公平正义的艺术,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追求。他们间的争执、对立,不是为了远离公正,而是为了向对方表明自己更接近公正。公正是他们的共同修养、共同境界。正是为了实现公正才将司法分成了若干链条,也正是公正又最终将断开的链条衔接起来。他们是公正链条上的独立的环,但任何一环都无法独立实现公正,只有用公正这根线再将他们串在一起,公正才有可能实现。
中国是世界上较早产生法律职业的国家之一。汉时设“律博士”职,其职责即是研修法律。晋时郑玄、马融终生从事律条解释,他们创建了中国特色的法学——律学。晋后的中国历代都有专门的法律注疏者,也有专门的法律司主者,但他们却无法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原因即在于,他们只是一种附于其他主体的工具。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迫切需要培育与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职业的立法者、职业的执法者、职业的司法者、职业律师、职业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者,等等。
建设好这个共同体,需要确立“法治一体化”的理念与制度,比如一体化的法学教育,一体化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体化的职业培训,一体化的价值追求,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要有一体化的职业伦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言更是如此。三者要以相同的伦理底线共约,如果允许三类职业有三类道德水准,其结果一定是低水准的道德把高水准的道德拉低,最后使高的向低的屈服。只有三者水准相同时,三者的道德才能共守共进。
此外,在实践中还应该确立一体化的人事制度和一体化的奖惩制度。只要出现与职业要求不合的行为,就应视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就应予以惩戒。这两项制度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与否的制度标准。以上关于“法治一体化”的设想,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制度性保障,也是法治走向成熟的制度性条件。
(作者为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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