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汽车租赁应符合现行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租赁轿车车价不应超过18万、排量不应超过1.8L(含增压);各采购单位进行车辆租赁及包车服务时,应选择国产汽车;汽车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包车服务合同最长有效期不应超过1年。《通知》鼓励各采购单位租赁各类自主品牌及新能源车辆。
《通知》规定,在采购程序上,各采购单位应按《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需求表》或网页格式要求,填写具体需求,再通过中央政府采购车辆租赁系统中的车辆租赁电子反拍及网上随机抽取系统,采用直接选用、电子反拍或随机抽选竞价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报电子验收单,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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