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不断推进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的改革和完善。国家治理与过去单纯的管理相比有几个明显不同:一是观念不同,管理更侧重于通过行政命令维护秩序;治理更注重通过法治手段达到和谐。二是主体不同,管理主体是政府;治理主体是政府与社会组织、民众相结合。三是效果不同,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单向管理难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问题;治理以法治和共识为基石,能够及时处置矛盾,避免矛盾积累。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依法治理确定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转变政府职能有突出意义。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这就需要解放思想,以法律规范明确权力责任,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政府职能转变到位。领导干部应带头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靠法律制度处理问题、化解矛盾。
现代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思维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我国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治是系统的、协调的,它不仅规范公众,而且约束权力,因此,法治在主体和运行上都与国家治理的要求相一致。如果政府和公众都具备法治思维,产生社会矛盾的根源就会减少,疏解社会矛盾的渠道就会通畅。坚持法治思维,真正让权力受法治约束,才能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之一。
运用法治思维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几条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从理念到行动都要强化党的领导。从法律层面强化党的执政地位,通过法律手段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二是坚持自上而下运行。运用法治思维首先是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要求,其次才是对人民群众的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意味着领导干部须保持明确的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保证各项工作始终不脱离法治轨道。
(作者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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