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53号令),共修改21部行政法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2项,下放审批权7项。众所周知,修改法律法规和立法一样,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费时费力。从历史上看,一次性修改20多部行政法规取消某些行政权力的情形并不多见。这次国务院修改多部行政法规,足见依法推进改革之决心。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在大刀阔斧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不仅取消了行政法规规定的含金量很高的审批事项,而且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及时修改相关的法规,或向全国人大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此次国务院修改20多部行政法规就是很好的例证。据统计,加上这次,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已经四次一揽子修改行政法规63部,废止3部,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法律22部。
此次修法重点是从法规中删除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比如修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取消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修改电信条例取消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目的就是取消涉及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不当干预,激发市场活力。修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取消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就是取消涉及自然人和法人的从业资质资格认定审批,为企业“松绑”。
此次修法的另外一个重点是明确下放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通过修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权下放给了省一级主管部门。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把自考专科专业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当然,与以往不同的是,为了防止审批许可取消后管理失控,此次修法更加注重增加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做到放管结合。如取消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但增加了将评估报告报备的规定。取消了电信资费标准的审批,但增加了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的规定。
近日国务院又取消下放了87项行政审批项目,加上此前的470多项,已经接近600项了。如此大力度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政放权,可谓前所未有。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不可或缺。一方面,凡是改革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均应及时修改完善,保障所有的改革举措均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特别是地方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时,涉及到法律法规设定的,应及时做好法律法规修改建议的上报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研究,防止出现改革与法治相悖的情况。另一方面,修法同时要及时组织清理修改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避免出现上下位法就审批制度作出不同规定。
为了防止各级行政机关在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打擦边球,“边减边增”,国务院应加快清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该取消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及时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法规予以设定,尽快废止该决定。要取消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审批许可事项,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不得执行,并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让社会周知。
此外,还应尽快启动《行政许可法》修改,扩大《行政许可法》适用范围,把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许可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同时,细化《行政许可法》第13条“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最大限度的限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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