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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議員踐踏法律必須追究

民主黨議員何俊仁及黃碧雲在與傳媒茶敘上表示,將在立法會中展開不合作抗爭,要港府“付出代價”,一嘗“不可管治”。
  中評社香港10月8日電/新时社報今天的社評指出,“佔中”本身已是嚴重違法行為,而近日新聞曝出,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何秀蘭、梁耀忠、莫乃光等人,公然違反立法會規例,將約三百名“佔中”者帶入立會大樓,不僅通宵留宿,更將立會大樓當作“作案指揮中心”。必須指出,不論以何種理由狡辯,違法必須嚴懲,更何況作為“立法者”卻知法犯法、包庇縱容甚至教唆犯罪,更是對法律的公然踐踏,罪無可赦。

  連日來香港市民飽受“佔中”禍害,已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學生有政治激情固然情有可原,然而,種種事實證明,學生不過是被利用的棋子,幕後在操控、煽動、擺布學生的,正正是反對派一眾立法會議員。他們鬼祟躲在立法會大樓內,全程操控整個過程。

  多個媒體證實,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以及公民黨主席余若薇,分別進駐立法會綜合大樓九樓,也即李卓人、梁耀忠、何秀蘭、莫乃光的議員辦公室所在樓層。不僅如此,有多達三百名“佔中”者在立法會大樓內通宵留宿,肆意使用綜合大樓的設施與資源。令原本莊嚴、不可侵犯的立法會,淪作違法者的匿藏所、作案的指揮所、犯罪的滋生所。

  根據立法會規則,議員即其所邀請之訪客只可使用立法會內的資源進行與立法會事務及工作相關的活動,故此,李卓人等招來的“佔中”者,挪用立法會綜合大樓範圍內的地方和資源作示威活動用途一事,顯然已經違反上述規則。

  不僅如此,《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及相關《行政指令》指出,為維持立法會範圍的保安及確保在其內的人舉止行為恰當,在會議室出席會議或在公眾席旁聽會議的公眾人士必須向立法會秘書處的保安人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辦理登記手續,並通過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或公眾席入口的保安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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