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十一”要结婚,张女士年初为儿子买了套婚房。然而装修期间,张女士却从邻居口中得知,该房曾经发生过火灾,男主人就死于火灾中。原本要做婚房的房子却成了“凶宅”,张女士将卖房人崔女士母子告上法院,认为其故意隐瞒,构成欺诈,要求退房并赔偿相关损失。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被告方认为,死者属于意外死亡,不属于传统认知中的自杀或他杀,“凶宅”的定义不能太过宽泛。
案由:买婚房买来一套“凶宅”
今年年初,张女士为了儿子能够十一结婚,委托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崔女士母子手中购买了位于朝阳区芍药居的一间房屋,房屋总价为280万元。
链家公司经纪人当面询问崔女士该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凶宅”。崔女士称没有。但今年5月房屋装修时,张女士才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子的男主人是被烧死在房子里的,消防车都来了,这套房子是套“凶宅”。
张女士认为,崔女士母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装修损失7.3万余元。
据张女士代理人讲,张女士是按正常市场价格买的房屋,如果是“凶宅”,不仅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出四五十万元,而且很难出手。
争议: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凶宅”
被告代理人告诉法官,死者是崔女士的前夫,也是崔女士儿子的生父。死者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既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死者是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只有小腿部分有伤,其他部位完好。房屋也只有床褥有火烧痕迹,没有恐怖血腥的场面。被告从未将其当成‘凶宅’,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普遍认为只有发生过自杀、他杀等人为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才是“凶宅”。意外死亡缺乏主观上的恶性,不纠缠世俗的恩怨仇恨,不应纳入“凶宅”的范围。原告将意外事故定性为“凶宅”,已经超出了普遍的社会认知,也超出了买房时中介告知书中对“凶宅”的认定。
“火灾发生在早晨,死者又是孤身一人,起火原因怀疑不是抽烟就是自己点燃的,不能排除死者是因为生活不如意而自杀。”原告代理人认为,意外死亡也属于非正常死亡,不属于自然生老病死。被告不告知就是故意隐瞒。
原告代理人说,火灾后崔女士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什么痕迹都没有。且崔女士母子在自己取得房本前就开始委托中介出售房屋,明显是趋利避害,急于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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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同意原告退房
上午,链家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席了庭审,他们同意原告退房。
法官询问链家方面对“凶宅”的理解,链家举了一个例子:在朝阳区有一套房子,小孩在家玩魔方窒息死亡,虽然是意外,但普遍也被认为是“凶宅”。“我们接触过很多购房人,除了正常的生老病死,通常非正常死亡都会让他们感到恐惧,降价都没人买。”
“凶宅”退房案例不少
据记者了解,“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一般指发生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并给人主观上带来恐惧感的房屋。“凶宅”观念究竟属于民俗还是封建迷信,最初有较大争议。然而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认可“凶宅”是一种民间习俗判决退房的案例越来越多。各地法院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已逐渐形成共识: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现象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卖房人应当主动披露。
本报记者 张蕾
插图 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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