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买回一只宠物狗不久便死亡,诉求宠物店赔偿,被法院驳回。
今年3月,男子陈某在夏某经营的宠物店花1000元买了一只哈士奇幼崽,双方签订《宠物出售协议书》,约定:宠物为特殊活体,本店出售宠物纯度与否,客户当面看清,出门概不负责;本店出售宠物,包括细小病毒、犬瘟及各种病毒造成死亡与本店无关;本店出售宠物不退、不还、不包。
陈某购买后不久,哈士奇幼崽便死亡。陈某认为夏某出售的哈士奇幼崽带病并导致死亡,要求夏某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夏某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夏某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向陈某交付符合要求的宠物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夏某向陈某交付的宠物是否符合健康要求。对于宠物买卖的要求,现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夏某应向陈某交付符合健康要求的宠物。
因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陈某作为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所购买的的宠物不符合健康要求时,及时通知夏某。但陈某未提供其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应视为夏某向陈某交付的宠物达到健康要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李亦中)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