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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需要再认识

  宋小庄

  对香港的“一国两制”,有没有再认识的必要呢?认为不必要的人恐怕不多。日前,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在深圳举行的港澳研究会第二届年会上,提出“一国两制”再启蒙,就是针对“一国两制”十多年实践提出的命题。这是很有意义的事情。如做得好,对“一国两制”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对此好事,香港报纸却有不同的评论。有的说已经启蒙了,不必再启蒙。有的说中央要再启蒙,香港不必再启蒙。有的认为启蒙之说有险恶用心;有的以为“一国两制”有什么好启蒙的。总而言之,对启蒙就是没有好话。

  其实,对违法“占中”、雨伞革命,是香港反对派学者先说民主再启蒙的。在香港将违法“占中”“公民抗命”说成民主启蒙可以,为何在深圳说“一国两制”启蒙就不可以了呢?莫非香港反对派取得了“启蒙”这两个字在天堂的“商标”,在地狱又登记了“专利”,要扩展到人间来了。从香港社会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占中”,不难看到,不论是煽动“占中”的二十多个月期间,还是实际“占中”的两个半月过程,从未得到过半市民的支持,从来都遭到大多数市民的反对,如何称得上民主,更不必说民主启蒙了。

  香港基本法也是“活”法律

  启蒙是很大的名词,笔者就从认识或认识论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认识源于实践,经过实践来提高认识,在提高认识后又可以更好地实践。认识通常又始于通过实践得到感性的认识,对这种感性的认识进行系统的理性化,就可以得到理性的认识。这样得到的理性认识可以指导实践,又可以通过实践得到验证。如此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就是认识论所要阐明的基本进程。

  香港“一国两制”是要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种制度和生活方式在香港基本法中之所以得到保留,是因为香港过去取得的成就。回归以后,中央以为只要放手让香港特区自己管理自己,就会继续成功。在“一国两制”的初期实践中,中央强调的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特区政府强调的是行使高度自治的权力,但强调“两制”、忽视“一国”的结果,却使香港发生的问题越来越多,就知道此路不通。于是就会产生“一国”和“两制”必须兼顾,“一国”是“两制”的前提的认识。这个认识其实是对中央的再启蒙,当然也是对香港特区的再启蒙,证明在香港特区自由放任是不可取的。这个认识也可以扩展到“一国两制”的方方面面,说明“一国两制”再启蒙的必要性。如不喜欢再启蒙的名词,说成是“一国两制”再认识,也是很贴切的。

  与时俱进是符合世界各国的宪制发展的,宪法学家往往将宪法说成为“活”的法律,并非僵化的法律。对宪法就要有不断认识、不断启蒙的过程。以美国为例而言,1787年美国宪法起草,迄今有220多年的历程。经过不断认识的过程,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否则早就被淘汰了。在美国宪法起草之时,美国南方各州的奴隶制被认为是符合宪法的,在Dred Scott v Sanford(1857)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还确认奴隶制是符合宪法的。但在惨烈的南北战争中,美国总统和人民认识到奴隶制是违反宪法的。内战结束后,1865年美国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间接确认。同一部宪法,在不同时期却有不同的解读,就说明对宪法不能作刻舟求剑的解读。

  “活”的法律并不专属于美国,香港基本法也是“活”的法律。在“一国两制”的实践中,对香港基本法也应当有新的认识。原因很多,对不同的条文也有不同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例如,香港基本法第22条只规定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香港不少人却以为这是对中央政府而言的,显然是把中央政府各部门与中央政府本身混淆起来了。又如,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不少人以为宪法就不能适用,也没有效力,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说宪法是制定香港基本法的依据,怎么可能对香港特区没有法律效力呢?如果没有效力,岂能作为依据呢?再如,不少人以为中国宪法全部条文都涉及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与“一国两制”不能相容。其实,中国宪法的大部分条文,并没有“姓社姓资”的分别。凡此种种,都说明对“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有再认识和再启蒙的必要。

  对执行偏差需拨乱反正

  对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执行和实施,香港特区也不是没有偏差的。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对任何偏差都有拨乱反正的需要。为了拨乱反正,也有再认识的必要。例如,香港基本法第42条规定了居民有守法的义务,但偏偏有人拒绝守法、鼓吹抗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当于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但“占中”的学生中却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道歉并撤回831决定的。

  又如,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矛盾的情况之下,行政长官可以执行立法解释来体现对“活”的法律的执行,也可以体现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特区政府却执行了司法解释。再如对提交备案的香港特区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7条的规定发回。尽管目前尚未有任何条例被发回,但这个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

  凡此种种,也都说明对“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有再认识和再启蒙的必要。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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