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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占领”首恶以绝后患

  李幼岐

  “占领运动”在历经79天后,万幸地和平地结束了。但是,整个事件还不能说完全终结,因为尚有一个“尾声”,那就是对幕后黑手、“占中”发起人、“占领”带头人、“双学”三小子、自首人士、被捕人士、以暴力冲击政府总部和立法会的暴徒等等的依法处置。这方面,要处理得合理合情、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宽严适中,粗略想来,绝非易事,说得“酷”一些,还真可能会“考起法官大人”。这里有客观因素构成的影响:一是“占领”行动在香港“史无前例”,法律或司法方面均无先例;二是“占领”行动含有明显且重大的政治因素,这就给检控及裁决都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检控难度大“考起法官”

  困难虽然显而易见,但客观上对前述人人等又不能不依法作出惩处。香港作为法治地区,法律不会也不应为任何感情而动摇。现时有不少人提及对学生身份的违法霸路者宜如何“网开一面”,必须严肃地指出,这不是法律,这只是人情。就“占领”而言,倘若对违法者因是年轻人而“法外施恩”,就有可能因姑息而成为日后再来一次“占领”的一个诱因。古罗马时代的哲学家奥维德在《岁时记》就说过:“法律是为了不让有些人随心所欲而制订的。”因为有些人自恃年轻、自恃是学生,就可以无法无天,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这还能说是法律或法治吗?

  《资治通监》有言:“世有乱人,而无乱法。”“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这次对“占领”的违法者,尤其是一些幕后黑手、带头人及暴力分子,假如对之实行“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法律就不再是“天下之公器”。例如,对那几个用铁马撞破立法会玻璃门的暴徒,不管他是不是学生,均必须依法重判,以戒后来者。

  对文首所提及的那些与“占领”相关的违法者,法律必须予以惩处,否则,就像英国大诗人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所说:“我们不能把法律当作吓鸟的稻草人,让它安然不动地矗立在那边,鸟儿们见惯以后,会在它顶上栖息而不再对它害怕。”对过去政治性示威案例中,法官在判罚时所表现的仁慈,让那些不知好歹、不知悔改的违法者“没有怕”,这或许也是这次长达79天“占领”的其中一个成因。对于这一类的违法者,包括“示威专业户”和一些激进组织的知名成员,法官更不能仁慈施恩。

  无可否认,要对上述被捕人士、自首人士等展开检控、审讯、判刑等司法程序,困难很多,特别是量刑的轻重,要有许多顾及平衡各方意见的考量,所以说会“考起法官”。很明显,太轻不行,太重也不行,想要百分之一百让所有市民对判决感到满意,简直是不可能的事。看样子,量刑能让大家感觉“可以接受”就算“过关”了。

  在检控、审讯、量刑方面,过去有句大家耳熟能详的话,或许仍有一定参考价值:“首恶必办,胁从不问”。但务请注意,参照这句话时,仍必须以本港法治精神及相关法例的规定为依归。换言之,不论从宽、从严,也不论是否法办或是否问罪,均必须在本港法例规定的容许的范围之内,方可酌情处理。这也就已经体现了“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精神。基本上,这类“弹性”,幅度不可能太大,更不可能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就像哲人西鲁斯在《道德名言》中所说的:“犯人判无罪,就是法官给自己定罪。”香港并无这样的法官,因此,上述与“占领”相关的违法人士,不宜对未来的司法程序和法官判决心存幻想和有所奢望。

  小惩大戒充当“炮灰”者

  “首恶必办”中的“首恶”,相信包括幕后黑手、黑金金主、“占中”发起人、“占领”头目、冲击政总和立法会的指挥者和参与者、以暴力对抗警方和破坏警车等公物的暴徒等人。这些人,没有理由不绳之于法。“胁从不问”中的“胁从”,在这场长达79天的“占领运动”其实并不存在,因为并无胁迫,但有煽动及诱骗,因此,可理解为是怀有理想、追求民主、入世未深、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年轻人,尤其是学生。对这些人,基本上可视之为“炮灰”,只要他们在“占领”期间没有暴力行为,没有对抗警察,虽然他的霸路仍属违法,但能“不问”就“不问”了,或者,“从轻发落”判处守行为一段时间,也是合适的惩戒方式。这样,也算是对社会有了交代。

  设想之中,“占领运动”的尾声或结局,大抵如此。这也是香港这一场前所未有的群众运动的一个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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