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时社网 >> 港澳 >> 政情 速递 >> 特首今赴京向习李述职 决心落实普选

“占中”未彻底结束“港独”兴风作浪罪大恶极

示威者昨晚再在旺角以购物为名堵路,行人专区被严重堵塞 新时社报记者 林少权摄

  文 | 李幼岐

  “占中”被清场之后,表面看似乎“占中”或“占领”已告结束,其实不然,“占中”尚未真正的彻底的结束。后“占中”时期,反对派及支持“占中”者,由强行霸路转化为以滋扰性的“鸠呜”之类形式出现,甚至采用其它阴招或毒招。例如,有自称“一群热爱香港的市民”,在网站上贴出“支持香港独立或英国收回香港”的联署书,并号召其他人联署。这是公开向英国乞怜、展示“港独”意志的行为,是赤裸裸的“港独”活动。对这种公然的“港独”活动,是可忍孰不可忍?答案是明摆着的:绝对不能容许分裂国家的“港独”活动!

  “不可分离”是底线

  香港《基本法》总则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倘若有人搞“香港独立”,不论是打正旗号的“港独”,或是鬼鬼祟祟在网上引诱人签名支持“港独”,都是违背了《基本法》第一条,也就是想促使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这就触及了《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不可分离”的底线。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就更加清楚和更加具体:“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假如将“港独”分子在网上发动支持“港独”的签名与上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对照,可以发现,网上签名支持“港独”,就已经干犯了禁止“分裂国家”的规定。

  想当年,《基本法》二十三条不能在香港“自行立法”,反对派当然是“罪责难逃”,但建制派之中有人临时变卦,暗示会投反对票,迫使政府不得不收回条例草案,并宣布无限期押后“自行立法”。如今看来,有人似乎难免会被市民视之为“历史罪人”。客观地说,“占中”和“占领”闹到如此大规摸,搞出三四个“ 占领区”,并且持续长达79天,极度影响民生和损害经济,相信与二十三条没有“自行立法”有很大关系。因为现行《公安条例》等法例,似乎欠缺足够的阻吓作用,再加上煽动性十足的“公民抗命”和定义不清的“我要真普选”之类,就造成不少“占领”人士无法无天,其中包括激进分子、滋事分子、暴力分子、黑社会分子,还有“港独”分子。

  至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是不是有眉来眼去、私下交易,相信是双方“心照不宣”,包括网上签名支持“港独”,是不是有“洋大人”插手,提供资源、指挥策划,大抵也是“可想而知”的事。

  日前,警务处处长曾伟雄在电视节目中表示,将用三个月时间查明“占中”的幕后黑手和黑金金主。那么,不妨顺便查一查发动网上签名支持“港独”的人士,究竟是何方神圣?背后又有什么人在操控?按照常情或搞事规律推测,不论发动网上签名支持“港独”,或是网上号召“鸠呜”之类,除了个别好事之徒,多数是别有用心,属于阴谋诡计,也很有可能是受人指使。对这类违法活动,警方现时一般控以“不诚实使用电脑”罪,这是“从轻发落”。

  其实,发起“港独”,参与“港独”,支持“港独”罪状的性质均非常严重。一言蔽之,就是“分裂国家”。《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假如有人发动、参与、支持“港独”活动,不论形式或介入的程度,均是违反国家《宪法》第五十二条有关“维护国家统一”的规定。那就不但违反《基本法》,而且违反了《宪法》。

  法律之剑在头上

  法律是达摩克利斯之剑,它挂在头顶上,虽然不一定劈下来,但这一可能性永远存在,至少理论上是随时可以用雷霆万钧之势直插而下。法律的威严和功用就在于此。人们尊重法律,不去抵触法律,奉公守法,令香港成为法治地区,这是最大的意义。任何已经或者打算在网上签名支持“港独”的人士,如果并非“别有用心”,那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任何人沾上了“分裂国家”非法活动,并被冠以“港独分子”,绝对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港独分子”早已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祈求英国出手帮忙促成“香港独立”,这更加是痴心妄想,是另一版本的“天方夜谭”。焉有此理?焉有可能?“山姆大叔”策划、组织及提供资源并在幕后指挥的“占中”、“占领”、“雨伞革命”已经被清场,寄望英国帮那些别有用心、痴心妄想的“港独”分子实现“港独”,同样是黄粱梦。


欢迎关注新时社网香港在线微信(公号:tkp-weihk)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

0% (0)
0% (10)

点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