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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骚”是对法治的二次伤害

  鲁力

  12月3日,即在“占领”行动踏入第68日之时,一直龟缩回避、拒绝承担责任的“占中三丑”,终于到中区警署上演“自首”的一幕;并首次公开呼吁学生撤离占领区。自去年发动“占中”以来,这场动乱重创香港法治,堵塞马路交通,导致暴力泛滥,损害经济民生,作为发起人和组织者的“三丑”现在却想借“自首”来推脱罪责、逃避刑罚。警方应该依法拘捕“三丑”,律政司与法庭更须依法尽速检控判决,以彰显法治权威,以恢复社会稳定,以维护香港的法制基石。

  “占中三子”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在“自首”的前一天召开记者会,宣布次日下午到中区警署“自首”,为占领行动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声称,已准备好一份自首书供市民参考,承认曾参与占领区一带的公众集会,有可能干犯《公安条例》中参与未经批准的公众集会罪名。这一罪名有机会被判入狱,刑事纪录最少会维持3年,不排除警方会加控其他更严重的罪名。

  破坏法纪罪责难逃

  “三丑”选择承认罪名最轻的非法集会来“自首”,暴露“三丑”企图避重就轻,利用法律空隙逃避制裁。但是,根据香港法律,并不是自首者承认什么罪名,就会被控告什么罪名。据法律界人士指出,“占中”搞手的行为涉嫌触犯“非法集会、扰乱公安、阻街、串谋、煽动”等多项严重刑事罪行,应予重判重罚。

  在“占中三子”等反对派政客的煽动下,学民和学联日前号召升级行动,围堵政总、瘫痪政府,呼吁示威者带同头盔、眼罩、口罩等装备前往金钟集会,导致示威者暴力行动升级,致多名警员与示威者受伤。“占领”行动引发的暴力冲突变本加厉,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殴打警员,反映示威者破坏法治近乎疯狂,“占领”行动亦濒临失控边缘。广大市民已对非法及充满暴力的“占领”行动忍无可忍,警方必须采取强硬措施制止暴力骚乱,绝不能放过任何企图颠覆法治、瘫痪政府的搞事者。“双学”及反对派捆绑煽动示威者,对暴力冲击火上加油,都必须受到严厉谴责与法律制裁。

  香港警方指出,现时在金钟一带被非法“占领”区域的集结是一个非法的集结,经常渗入激进及滋事分子及团体,不时令情况变得十分混乱,有极高的潜在风险,是个高危的非法集结,而相关道路有必要开通,开通有助减低风险。警方重申,绝不容许激进示威人士再次堵塞已开通的道路,更绝不容忍任何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若有任何违法行为,警方一定会采取果断执法行动。

  “占中三丑”发动的这场运动已经变质,已不是当初所谓的“公民抗命”。“占领”行动爆发至今60多天,示威者视法律如无物,霸占道路,冲击立法会,围堵政府总部,冲击警方防线,甚至公然蔑视法庭命令,围殴警员,各种违法暴力行为层出不穷,香港良好法治、稳定秩序受到前所未见的伤害。现时愈来愈多市民对运动怨声载道,八成以上的市民反对“占中”等破坏法治,堵塞马路、冲击政府、殴打警察,扰乱社会秩序的政治动乱。

  “三丑”是运动的始作俑者,对今日的烂局要负重大责任。他们在年多前首先提出以违法行动来争取“真普选”,并为此提供了顶着道德光环的理论基础,在众人心中播下“违法有理”的种子。“三丑”表示“占中”启动后,已转为“雨伞运动”,意即以后发生的事与他们无关。这说法完全是卸责,运动对法治民生造成重大伤害,他们难辞其咎,应负上法律和道德责任,并接受制裁。

  “占中三丑”终于去“自首”了,在“占领”行动已经发展到流血冲突之后,这“自首”实在来得太迟,所能发挥的道德感染力已经所剩无几。“三丑”原本要策动“万人自首”,制造法不责众的效果,结果响应者寥寥,作为同路人的反对派立法会议员也不愿跟随。戴耀廷更刻意为“占领”漂白,指从9月28日自己宣布提早启动“占领”之后,事情发展与原先预期“完全两样”,“占领”是否已结束意义已经不大。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自首不等于不用承受罪责,批评这场“自首骚”企图拖垮警方及法庭处理案件的能力,“占领”的下一个战场将会是法庭。

  “自首”烂剧延祸法庭

  违法“占中”已发展到蓄意挑衅及冲击警方防线,试图暴力包围政府总部的政治骚乱。行政长官梁振英日前指出,特区政府与警方在过去两个多月,以极大忍让对待“占领”者及没有清场,是不想有青年学生被捕留案底,但学联和学民思潮却发动围堵政府总部,企图瘫痪政府,令市民要求清场的呼声愈来愈高。他又严正指出,“占领”者的暴力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占领”者不要以为警方忍让等于警方无力处理;不要以为警方忍让等于软弱,未来警方会果断地采取行动执法。

  “占中三丑”企图借“自首”换来警方不拘捕或法庭轻判了事,等于是对香港法治进行二次伤害,变相鼓励更多示威者不必顾虑后果,更放肆地鼓励年轻人破坏法治、扰乱社会、随意占路堵路、围堵政府机构。为防止出现这种恶劣情况,警方必须就“三丑”所干犯罪行收集足够证据,不因“三丑”自首而放弃拘捕,律政司方面更须提出检控,法庭更应依法尽快审理判决,令“三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树立法治权威,发挥以儆效尤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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