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
“占中”结束,警方顺利清场,香港重回久违了的安宁。虽然如此,仍有许多地方值得各界好好总结与反思。当中尤为重要一点在于,警方在处置大规模违法行为的权力与手段是否足够与恰当?反对派政客常常攻击警方“滥用警力”,在他们口中,似乎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个“国际标准”。如果真有警方手法的“国际标准”的话,事实上香港警队无疑是过于“容忍”了。莫说美国警察,仅以英国为例,《警队改革与社会责任法案2011》赋予了英国警方近乎“极权政府”的权力,连一张地席、一个帐篷都不允许置放,其对待示威者的武力更非香港警方所能企及。这个角度而言,香港警方无论是法定权力、可采用的手段等,都可考虑借鉴英国警方,尤其是政客已扬言“占中暴力”,必须未雨绸缪。
包括王卓祺等在内的学者,在评论香港“占中”问题时,都曾引述到英国警方的处理手法,并将两地作一比较。当然,英国是英国,香港是香港,两者存在巨大差异,不能作简单比对。而在警队权力及其使用问题上,也不能笼统地作一个总结性结论。但是,从“占中”79天来所暴露出问题来看,香港警队面临巨大的压力,也处于一个“磨心”位置,当中关键一点在于,法律尽管有所授权,但却未作更加清晰的授权;警方纵使有权力,却被重重限制,无法直接清晰地行使权力,特别是在面临大规模的违法行为之上。因此,在这方面,学习英国的一些处理方法,显然有其必要。
第一,可考虑在法律上给予进一步的授权。以严苛着称的英国《警队改革与社会责任法案2011》在该国议会顺利获得通过,出乎许多人意料。在这英国法例之下、某些地区包括中央公园毗连的小路、也被划为“受管制区域”。“受管制区域”之内严禁进行许多活动例如使用扬声器制造噪音。法例亦禁止搭建帐篷或任何专为“用作于某地方长期或短期逗留或睡眠”的设施。还特意订明、即使是法例生效前搭建的帐篷也不可幸免。
香港着名资深大律师清洪早前在一篇文章提及,该法例赋予警方更大权力,在预计将有刑事罪行发生之时,可没收物品及强迫民众脱去如口罩等掩饰工具。法例更授权法庭在定罪之后、颁布任何防止示威人士于“受管制区域”内进行任何违规活动的合适命令。清洪为此还翻查过有关于“占中”示威者的香港法例,未有发现任何如英国般严厉的条文。
为什么英国如此“民主”的地方能通过这样的条例,而香港却不能?当局是否可以考虑修改《公安条例》赋予警方更大更清晰的权力?当然,当中涉及复杂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第二,应对警方提供更大资源,以应对“暴动”的出现。“占中”纵使失败,但其发起人戴某声言香港不排除发生“暴动”。这固然可被视作是“危胁”之言,但一场“占中”已令警方疲于奔命,更何况是更严重的暴动事件?从香港被撕裂的社会气氛、从政府的责任角度上看,必须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及警戒,更应未雨绸谬。
事实上,香港警方在“占中”事件中表现出两大缺陷,一是力量过于薄弱,二是可采用的方式过于有限。英国警察处置治安事件的指挥机制是黄金(strategic策略决策)、白银(tactical采取措施)和青铜(operational行动指挥)三级指挥机制,香港学习英警,机构也颇类似。但是在英国,警察处置治安事件时可利用的组织力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普通的警察,还有专门力量,如警察支援组(PSU)、地区支援组(Territorial Support Group, TSG)、骑警(Mounted Police)、空警(AirSupport)、情报组(Forward Intelligence Team, FIT)、证据搜集组(Evidence Gathering Team, EGT)、逮捕组(Arrest Team)、佩戴武器警察(Armed Police)、AEP警察以及警犬队等等,除此之外,各地警察组织还可以向其他地区警察请求获得支援。显然,香港警力是远远不够的,来来去去都只是军装警察、机动部队。
不仅是力量不足,还包括装备的缺陷。早在1981年利物浦骚乱事件中,英国警察首次使用催泪弹,其后装备不断加强。具类似功能的武器还有水枪、烟雾弹等,橡皮子弹也是警察处置违法事件的装备之一,用以驱散人群或剥夺一些违反规则参与人的行动能力,只不过在使用程序上有严格限制,必须经警察局长同意并且由现场负责警官指挥。当然,我们不希望看到香港事态走到这一步,但树欲静而风不息,既然有人提出“暴动”的“预言”,那么,当局便没有理由坐视而不理。特区政府更应从更高层次作出战略性考虑。
事实上,英国警察早已不再是被动地以一种“表面输,实则赢”的方式处置示威抗议事件,而是以一套标准化的处置模式力图积极控制局面,而要达到控制局面,背后的法律授权、力量提升等等,都是必要且关键的一环。趁“占中暴动”还没有出现、仍在酝酿阶段,是时候好好总结经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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