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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黑三轮撞伤致死 家属逾期请求行政赔偿败诉

  中新网重庆12月18日电 (郝绍彬 屈冬梅 刘贤)路边行人被因无证驾驶逃避处罚导致侧翻的黑三轮撞伤,医治无效死亡,四年后死者家属向公安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记者18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行政赔偿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死者家属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已过法定时效,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决定并无不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16日10时许,王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在重庆渝中区某车站附近停车待客。民警见状上前纠正其违法行为。王某为逃避处罚驾车擦撞民警后逃跑。民警遂驾驶警车尾随。

  王某驾车逃跑途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将邓某撞伤,后医治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2月27日,邓某的丈夫和女儿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同年4月9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以超过时效且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相对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且无法定的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形,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判后解析称,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超时效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导致时效中止。

  本案中,原告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即邓某受伤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但原告2014年2月27日才请求国家赔偿,且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形,故原告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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