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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再提修改人大政改决定

  文|宋小庄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的决定已经4个多月了,但近阅香港的报纸,还有人提出该决定为何不能修改的问题?这个提问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提问者没有看懂香港基本法,没有把“831决定”与基本法的内容比照来看。二是提问者不了解,或者不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和香港宪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是香港特区政府没有认真把“831决定”不能修改的理由向公众解说,或者解说了但还是有人不满意,或者提出质疑者给香港的反对派及其媒体洗脑了,而特区政府没有采取应对措施。

  提委会构成和产生办法正当合理

  先说第一个看懂香港基本法的问题。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的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在此有两个关键词需要解读:第一、提名委员会应当如何按广泛代表性的原则构成和产生,其人数若干?第二、按民主程序到底是怎么样的程序。

  在香港基本法的系统内,有三个专门机构有共同的广泛代表性的要求,一个是行政长官普选时的提名委员会,一个是普选前提名和选举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还有一个是提名和选举第一届行政长官的推选委员会。由于三者都有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在一部法律中,除非有特别要求,应当作同一种解读,不应当做不同的解读。虽然提名委员会不是没有选民基础,其选民基础也相当阔大,但不能把广泛代表性理解为扩大选民基础,更不能理解为提名机构也需要普选。所以“831决定”就决定提名委员会按第四届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产生办法来规定。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这种解释应当是正当的。

  对于按民主程序提名,也不能离开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在政治学上,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可以是绝对多数,也可以是相对多数,但绝不是多数服从少数。例如立法会的表决要求全体议员人数过半数通过,但区议员的选举只要求较多者当选,未必要过半数。两者(绝对多数和相对多数)都符合民主的要求,不论做任何选择,都是正确的。但提名委员会是一个完整的机构,与立法会一样,与区议会选民投票时的分散组合不同,所以“831决定”选择了较为严格的过半数要求,也完全是正当的。

  应当指出,对候选人的名额,香港基本法未作规定,但有符合实情情况的要求。香港回归以来,行政长官的换届选举,大多也是由2-3名候选人竞逐,“831决定”采用了2-3名的做法,也是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的。香港基本法是要求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推进民主的,“831决定”也完全是正当的。

  以上三点(广泛代表性、民主程序、候选人名额),是“831决定”的主要内容,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遗憾的是,却被香港的反对派形容为“三道闸”,这实在是过分了。如果“831决定”符合香港基本法,为何要修改呢?如果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决定要修改,香港基本法本身是否也要修改呢?世界上没有这样无理的逻辑。

  “831决定”具全国性法律地位

  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的第二个问题。在国家和香港的宪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提交备案的香港特区条例的发回权,有将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权力,有香港特区紧急状态颁布权,有香港特区最主要法官的备案权,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有修改香港基本法的提案权等权力。从宪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权、国家立法权、法律解释权等职权。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中央国家机构也在它的监督之下。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具有等同于全国性法律的地位、具有相当于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2条的规定是要遵守的。

  因此,对“831决定”是要遵守的问题,不是要修改的问题。当然,任何法律包括宪法、香港基本法、“831决定”等法律,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都是可以修改的。宪法曾作了多次修改,以符合国家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的要求。在香港回归前,英方曾经多次要求中方修改香港基本法,但基本法还没有实施,就被修改,岂不是儿戏?回归后,香港基本法还没有被修改,对香港基本法是如何正确理解的问题,不是修改的问题。如果正确解读香港基本法,该法是可以与时俱进的,所以不是修改的问题。众所周知,香港基本法的修改程序是非常严格的,不应当、也不可能轻言修改。“831决定”既然符合香港基本法,亦当作如是观,所以才有不可撼动的说法。如果“831决定”可以随便修改,特别是在违法“占中”的要挟下修改,“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还有希望吗?

  树立基本法权威是需要的

  最后还要提一下政治公关的第三个问题。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8条第(2)项的规定,行政长官有负责执行香港基本法之责,在此,香港基本法可以包含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和决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64条的规定,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在此法律包含了香港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和决定。执行和遵守也都包含了推介、落实的意思。如果香港市民有疑虑,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也有宣传、教育之责,不能保持政治中立。如果香港有人、有媒体作反向洗脑,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也有阻遏之责,不能保持政治中立。树立香港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和决定的权威,也是“一国两制”的实践和香港特区管治的迫切需要。用《左传.庄公十年》“曹刿论战”上的话,就是“忠之属也,可以一战。”这句话也可以适用于香港推进民主的进程。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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