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熊最近在《明报》上撰写了一系列“评论”香港政改和人大“8.31决定”的文章,文中对人大“8.31决定”作出了大量不符事实、不符法理的批评,指人大没有权力为本港政改订立框架;人大“8.31决定”不符合基本法。事实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4月6日有关“政改五步曲”的释法,规定了未来制定普选办法的程序,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政改上的“把关”角色,即“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修改”,这说明人大既有权也有责为特首普选订定法律框架。人大“8.31决定”旨在落实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本港2017年普选特首“开闸”,并不存在违反香港基本法的问题。刘梦熊偏见蒙眼,完全忘记了过去写过大量肯定人大释法的文章,现在竟然出尔反尔,写出这样违反香港基本法常识的“评论”,还要高呼与“政改三人组”辩论,岂非贻笑大方?
刘梦熊在文章中指出“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原文根本就没有在政改‘三步曲’之前先由人大常委会作框架决定的宪制安排,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横空出世有何宪制基础?”他更以此要求“重启政改五步曲”。刘梦熊的说法明显是揣明白糊涂。
人大释法具有宪制地位
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即:第一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人大2004年的释法已经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政改方案有“把关”权力,审议行政长官提交的政改报告,并且对报告作出“决定”。自从“政改五步曲”确立后,是否批准启动政改,对于政改方案的法律框架,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决定。事实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是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特区新的政制和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也是贯彻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重要机制。除非有人不承认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否则,就不会质疑人大“8.31决定”的宪制依据。
刘梦熊又指:“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改变必须‘循序渐进’,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无视回归17年来4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产生的民主提名程序,将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门槛由八分之一提高至过半数,又硬性规定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修改’只能原地踏步,是否违反基本法‘循序渐进’规定?”这些批评如果不是无知,就是公然扭曲基本法和人大决定。
刘梦熊首先是故意混淆由选举委员会选举特首人选与一人一票普选特首人选之间的分别。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普选时,候选人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提名委员会提名是机构提名,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支持是机构提名的要求。普选特首的候选人提名须按基本法规定办事,这与选举委员会选举时候选人的产生不是一回事,不存在所谓“循序渐进”的问题。要讲到民主的进步,落实人大“8.31决定”,就可以让500多万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特首人选,这对于由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特首人选来说,岂只是“循序渐进”,更是民主的大飞跃。
再说,在特首普选的候选人提名问题上,不能混淆“入闸”成为参选人和“出闸”成为候选人的分别。在“入闸”门槛上,人大决定并没有作出规定,政改咨询文件提出可研究将“入闸”门槛降低至十二分一。这个门槛根本就不高。
主流民意支持依法普选
至于2016年立法会选举办法不变,主要原因是上届立法会选举已经作了大幅修改,新增五个“超级区议会”议席,总议席亦增加至70席。选举制度每届都作出改变并不符合政制的稳定性。因此,主流民意都认同先处理2017年的行政长官普选,待政改方案通过后,自然就可启动立法会2020年选举办法的修改,这是因应“实际情况”的务实之举,何来违反基本法?
人大“8.31决定”明确了特首普选的基本框架及核心要素,完成了“政改五步曲”的第二步,为2017年首次实现一人一票选举打开了关键之门,获得本港社会的主流民意的拥护。近日多个民调都显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政改框架,六成以上的受访市民认同应“接受”,说明支持政改是本港主流民意。但刘梦熊竟指这是“脱离香港实际情”。如果脱离香港民意,何以有六成以上市民支持?刘梦熊对人大决定的批评都是不符事实、不符法理,所谓“重启政改五步曲”更是名副其实的“假议题”。
扫描本文章到手机浏览
扫描关注新时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