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社网1月5日讯 记者吴维思报道:反对派扬言要争取符合所谓“国际标准”的“真普选”,但他们偏颇地将“公民提名”演绎为唯一的“国际标准”。事实上,立法会秘书处在2013年曾经出台了一份研究报告,探讨法国、波兰、美国及新加坡规管总统选举的提名及投票程序。报告明确指出,从四个选定地方观察所得,就提名程序的设计,容许选举中有足够候选人供选民选择的考虑,属主要关注事项之一;而有需要透过恰当的“筛选”而杜绝贸然提交的申请亦是各选定地方的关注事项。
法国与新加坡的总统选举在提名程序上都有类似基本法中有关提名委员会的设计。在法国,总统候选人是由公职人员透过“支持者制度”提名。如有意竞逐总统一职,准候选人须从为数约4.2万名民选公职人员(例如国会议员及市长)手中,取得最少500份经他们签署的提名表格。为显示候选人得到广泛支持,其支持者必须最少来自30个省或海外领地(法国共有101个省(行政区)及七个海外领地)。此外,来自同一省份或海外领地的支持者不得超过所需提名总数的10%。
新加坡总统是主要负责礼节性职务的元首,其总统选举一大特色,在于设有一个委员会来确保总统候选人符合《宪法》订明的资格规定。在新加坡,准候选人如要获得提名,必须取得总统选举委员会发出的资格证明书,以证明该委员会信纳候选人为人正直、品格高尚和声誉良好,而且能够凭藉其经验和能力有效履行总统职务。
取得指定数目始获提名
报告明确指出,从四个选定地方观察所得,提名程序的设计似乎是针对不同的关注事宜。容许选举中有足够候选人供选民选择的考虑,属主要关注事项之一。而有需要透过恰当的“筛选”而杜绝贸然提交的申请亦是各选定地方的关注事项。在法国、波兰及美国,合资格的准候选人除需要争取有资格提名人士的支持外,还需要取得指定数目的该等人士的签名,才可获得提名。在新加坡,总统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总统候选人的资格。当地认为有必要利用既定的资格准则去芜存菁,使选举得以妥善进行。
至于投票程序,法国和波兰均採取两轮投票制。在首轮投票中,候选人必须在所有已投的选票中,取得绝对多数票(超过选票的50%),方能立即当选。如没有候选人取得绝对多数票,便在两周之后举行第二轮选举,由两名在首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对垒。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即当选总统。
美总统由选举团选出
美国总统是由选举团选出。从技术层面来说,美国选民并非直接投票选出总统,而是在各州内投票予一组“选举人”,而这些选举人承诺会在选举团中投票予某位总统候选人。在州层面方面,总统大选实行得票最多者当选的选举制度。各州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将会全取有关州份在选举团的所有选票,唯独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属例外。总统候选人须取得绝对多数的选举人票,才能当选。
新加坡实行得票最多者当选的选举制度,当选的总统无须取得绝对多数票。候选人中得票较多者即当选总统,不论其得票率为何,亦不论与其他候选人之间票数差距的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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