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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社评:谈“国安”关键是必须完成23条立法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工联会理事长吴秋北关于在港引入《国家安全法》的建议,连日在建制派及反对派人士中都引起热议;事实是,问题的焦点根本不在于引入不引入《国安法》,而是基本法二十三条必须早日在港完成立法,以落实特区对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就吴秋北建议,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前特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昨日的回应是最清晰和准确的。眼前一些人就有关议题“说三道四”,其实连最基本的情况也未弄清楚,只是“人云亦云”而已。

  事实是,《国家安全法》通过及颁布于一九九三年,距今已有二十三年历史,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有关法例已到了必须修订和改变的时候。去年十一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内外的新形势,通过了《反间谍法》,并同时宣布废止九三年的《国安法》,另行订立新的《国安法》,今年三月举行的全国人大会议将会就制订新的《国安法》进行讨论。

  更重要的是,过去一般人对“国家安全”或《国安法》的理解,无非就是禁止勾结外国、颠覆国家、出卖情报之类。这些当然都是“国安”的主要内容,但现今社会的“国安”范畴早已不止于此。今年三月全国人大讨论的《国家安全法》,内容将会涵盖领土、主权、军事、资源、经济、科技、网络、文化以至食品安全等十多个不同领域,“面”是非常广阔,取向也是原则性的。而在《国家安全法》之下,各个不同领域也会各自制订相关法例以实施具体制裁和管理,如涉及向境外势力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的便有《反间谍法》,涉及网上讯息发放活动和责任的便有《网络安全法》,不一而足,总的精神和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因此,眼前本港一些反对派政客将《国家安全法》说成是“洪水猛兽”,一旦实行起来不是“拉人封艇”就是什么“打压言论自由”,完全是一派胡言,不是蓄意歪曲、就是不负责任和无知。

  而另一方面,眼前反对派的叫嚣,除了对《国家安全法》危言耸听和一知半解外,另一个“盲点”或歪曲便是认为在“一国两制”下,全国性的法律“不可以”在香港特区实施,否则就是违反基本法云云。这同样也是一派胡言。根据基本法,除“附件三”指定的国旗、国徽、国号法外,其余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区实施。但这一规定,本身已经是中央宪制权力的体现,也就是说,中央是可以颁布“不实施”、也可以颁布“实施”,相关的第十八条更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因此,反对派指《国家安全法》不能在香港特区实施,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而更重要的是,眼前有关议论的焦点,其实并不在《国安法》本身或是否可以在特区实施,而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既然已经作出了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窃取机密……行为,以及“禁止香港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特区就必须早日完成立法,体现宪制责任和维护国家安全,而不能再以任何藉口拖延。

  (本文为新时社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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