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温州中院对温州立人教育集团、董顺生等7人近50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超“吴英案”案值7.7亿元的5倍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董顺生、章晓晓等人于1998年创办。1998年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教育集团经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决定,并在被告人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梅菊、夏克定、周静晓等人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还在外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至2011年10月31日,温州立人教育集团等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计49.86多亿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计28.22多亿元。
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董顺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梅菊、夏克定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记者调查了解到,此案是温州市迄今为止最大的非法吸存案。(记者张和平 裘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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