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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成为常设仲裁法院开展解决争议程序新据点

1月4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拥有100多年历史的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开展解决争议程序的新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常设仲裁法院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争端解决程序的东道国协议》及相关行政安排备忘录签署仪式当天在北京举行,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雨果·汉斯·斯布勒斯等出席。

根据当天签署的协议和备忘录,由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的解决争议程序可在香港以临时安排方式进行,并获提供所需的设施和支援服务。

刘振民在签约仪式上致辞时表示,这必将进一步提升常设仲裁法院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有力推进香港在区域仲裁服务上发挥更大作用。通过优势互补,便利地区和国家充分利用法院的专长和香港优越的软硬件条件,为妥善解决各类纠纷提供优良的服务,促进本地区的法治、公平与和谐。

袁国强表示,香港居于亚洲的中心,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及丰富的仲裁经验,有关协议将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未来将全力配合常设仲裁法院在香港的工作。

常设仲裁法院于1899年成立,总部位于荷兰海牙,是一个推动国家之间采用仲裁和其他解决争议形式的政府间组织,其解决争议服务也涉及政府间组织及私人当事人。(记者陈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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