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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政改第二轮咨询的政治焦点

  文|田飞龙

  “占中”运动结束,特区政府在加快处理常规政务的同时,开始全力准备第二轮政改咨询,正式启动“政改‘五步曲’”之第三部。预期第二轮咨询自1月7日开始,为期两个月。在这不足一个月的准备与调校期内,尽管有“鸠呜”“报佳音”等流动零星对抗,甚至有反对派人士“激进化”的预测,但总体上相对平静,政治各方已然逐步走出“占中”运动“原则对抗”的不妥协氛围,开始就基本法与人大决定框架内的具体规则与技术安排展开商谈。

  这是香港政改博弈由“广场”重新回到“议场”的良性转机,也是香港社会法治权威与民意取向双重作用的结果。“重回广场”至少在短期内不再可能凝聚起足够的议题热度与运动能量,而少数激进势力的“流动占中”完全可以按照普通治安案件处理,已不能构成有分量的政治反对运动。

  在二次政改咨询的“预热期”,香港大学法学院的陈文敏与陈弘毅两位教授提出了各自的建议方案,有差异,亦有共同点,反映了香港本地法律学者对二次咨询如何巧妙利用人大决定剩馀空间、充分引入民意、凝聚政改共识的“技术理性”。而悬隔原则对抗,聚焦技术理性,将成为二次政改咨询的主旨与基调。

  从原则对抗到技术对抗

  政治是可能的艺术,也是妥协的艺术。香港“占中”运动由“国际标准”引发,由“公民抗命”推进,经白皮书和“8.31决定”刺激升级,至民事禁制令执行与警方接力清场而告终。其间曾出现“光荣退场”的黄金时机:10月21日的首轮对话。然而,学联在对话场内的“理性”最终让步于回归广场之后的“感性”,在显示学联领导力不足、政治经验匮乏的同时,也折射出广场政治内在的不妥协气质与理性转型的精神困局。

  79天的“占中”运动充分体现了一种不妥协的“原则对抗”。由于在坚持“公民提名”和“撤回人大决定”的原则立场上无法做出任何有意义的调整或软化,以至于运动周期内的“第二次对话”迟迟无法开展,政府的“四点倡议”无法取代原则对抗而成为推动运动转型的新基础。实际上,随着“占中”运动参与人群的复杂化以及占领的多点展开,无论是“占中三子”还是“双学”,都已无法有效约束和组织真正理性化的广场商谈。整个“占中”运动营造了一种谁也不敢轻易否定或触碰的、近乎神圣化的“民主原则”,其直接而具体的内涵就是回到原初的“国际标准”和“公民提名”,其导致的直接广场诉求也只能是“撤回人大决定”和“重启政改”。由于广场的原则共识已然僵化,没有任何组织或机制可予以更新,以至于双方根本无法深入政改的“技术理性”层面探讨具体的细节安排,无法实质性推进政改进程。这些广场不妥协的局限性未必没有被反对派所体验和反思,运动后期如何退场亦成为反对派棘手难题。于是乎,12月初的自首、绝食乃至于冲击立法会的升级行动,既可视为不妥协立场的继续,亦可视为广场力量撤退前的最后短促突击,将不妥协立场的失败前景充分暴露,客观上有利于运动的退场。

  既然内部叫停的动力不足,就只有依赖外部的清场压力了。清场行动具有双面效果:一是非意图地配合了运动内部叫停及转型的需求,恢复了香港社会常态秩序;二是为政改的“原则对抗”画上句号,引导社会冷静反思并理性转入“技术对抗”阶段,清理了香港政改通往二次咨询的各种政治路障。

  二陈方案意在“引入民意”

  受“占中”运动“原则对抗”之刺激与诱导,“8.31决定”的重点亦不在于政改的技术细节,而在于“原则性”封堵超越基本法和人大既往决定的反对派意图。因此,“8.31决定”一方面对提委会总体组成、候选人人数及出闸条件规定了不可更改的标准与门槛,另一方面对于提委会提名程式以及普选投票程式几乎未?墨,从而为后“占中”时期的“技术对抗”预留了巨大空间。

  “占中”运动前后,双方高度聚焦“原则对抗”,对如何具体落实人大决定的“技术理性”考虑不足,现在是时候进行思维转型与技术深度商谈了。二陈方案即出现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陈文敏方案可称为“公民否决票制”,核心技术要点在于普选阶段允许选民同时投出支持票和反对票,并以反对票独立计算,以20%作为否决门槛,以否决具体候选人的当选资格或整场选举的有效性。陈弘毅方案是混合方案,可称为“名单制+白票制”组合,包含了提名和选举两个阶段:提名阶段,维持八分之一入闸条件,组成“三人”(建制派2,泛民派1)参选人名单,由提委会整体投票通过,不通过则逐一投票,末位淘汰;选举阶段,独立计算白票,若白票未过半数,则选举有效,按照常规点算决出特首人选,若白票过半数,则选举无效,由提委会选出“临时特首”维持政府并组织第二次普选。

  二陈方案的共同点在于“引入民意”,使得在提名阶段被制度性压抑的“民意”在选举阶段充分、多次释放。这一“后置”的民意在他们最初的设计中分别可以还原为“公民提名”或“公民推荐”。陈文敏方案有利于保护少数派,即只要少数派动员起20%的针对某个特定候选人的反对派,则无论该候选人获得了多少提委会提名票或者多数选民支持,皆无法当选。这一机制在操作性上很不理想,既容易造成多次“流选”,同时因过低的否决门槛可能造成“反民主”和“少数人暴政”之嫌,违背普选的基本原则和民主核心原理,变相成为反对派“点杀”候选人的政治工具。

  与陈文敏方案相比,陈弘毅方案更加具有技术理性特徵,也更为系统化和周全,值得细致考虑。该方案的设计理性在于:第一,以“名单制”限制提委会权力,确保泛民派参选人亦有适当机会“入闸”及“出闸”;第二,淘汰极端人士,凸显温和中间立场,即极端人士即使侥幸进入名单,亦有很大风险在提委会第一轮投票中被整体否决并在第二轮分别投票中被剔除,由此倒逼建制派和泛民派各自或相互协商提出温和中间派人选;第三,以“白票制”充分彰显民意,形成“二次检验机制”,即先通过白票点算检验整体投票的民意比率,门槛是50%,再以具体点算确定最终当选人;第四,设置了“流选”过渡机制,即“临时特首”制度。

  不过,陈弘毅方案尚留有一定的商榷或改进空间:

  第一,按照八分之一入闸条件,参选人数目可以超过3人,形成较大差额空间,从而容纳更多元政治派别并强化竞争,但方案中的“2+1”是如何从大于3的N名参选人产生的,依据和程式是什么?是公民或政党提名或推荐,还是独立而权威的民调,抑或提委会“预选”?这些技术细节尚不清晰。

  第二,与上述“2+1”的人为结构化相比,维持八分之一入闸条件并由提委会对N名参选人投票排名,取前三名再进行“名单制”投票,似乎更符合提委会的“民主程式”并可简化后续不确定性和补充程式。

  第三,方案侧重于建制派和泛民派的“政党推荐”因素,而相对忽视了这一阶段的“民意”参与。

  第四,选举阶段采用“白票制”做选举有效性检验有“变相公投”之嫌,而且将“白票过半”直接解释为选民多数对人大决定不满也有逻辑跳跃和学理牵强的缺陷,因“白票”针对的是具体候选人而不是某个制度或决定,而且现代社会投票率偏低是经验性常识,如此设计人为加大了“流选”风险和政治不确定性。

  第五,“临时特首”职能不清,任期不明,可能打乱政治周期和正常施政,还有与现任特首任期交叉冲突之可能,若真有必要,还不如以现任特首“延长任期”或政务司司长“补任”之安排稳妥。

  第六,香港普选是初次操作,选民缺乏政治经验,政治过渡期的稳定与连续性价值突出,民意可用但不可滥用,若选举制度设计过于复杂,过程漫长,结果难料,则很可能误导或挫伤民意对普选的认知与体验,进一步拉低投票意愿。

  普选程式的设计原则

  二陈方案的出现既是香港“占中”运动转型进入二次咨询“技术对抗”阶段的标志,也表明了本地法律学者对“引入民意”的重视和技术设计。这提醒特区政府:第一,如何在二次咨询的提名与选举程式设计中合理纳入“民意”,体现公开、透明和竞争性,是一个重点议题;第二,对于“流选”可能性要充分估计,要有应急制度设计;第三,如何运用二次咨询的技术理性充分凝聚政改共识和民意认可,倒逼泛民派议员支持政改方案闯关,是目前工作的焦点。

  不过,既然是“技术对抗”而不是“原则对抗”,相应的咨询议题或技术方案就应该注意做到:

  第一,合法原则,即遵守基本法和人大决定,不以“技术理性”变相挑战或架空前述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与指向,不以人为的技术检验环节变相“连接”前一阶段的“原则对抗”议题,不进行超越“选举”本身的“变相公投”议题操作,要松绑,不要捆绑。

  第二,简易便民原则,即普选程式设计应尽量简易便民,减少而不是人为增加选民投票次数,简化而不是复杂化选民投票的具体政治内涵与功能,不滥用民意。

  第三,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即普选程式设计可以适度参照国外较成熟的投票制度安排,尽量适用和改造已有成熟程式,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要因地制宜,但不能因人设制。

  第四,务实合作原则,即此次普选主要解决即将到来的2017年普选问题,而不是确定一个永久性普选方案,因此不能期待“公民”因素在整体制度设计中的完美体现,而应本着务实合作、目标有限的理性态度参与二次咨询和技术商谈,争取一个相对好的政改方案,至于2017年之后如何改善,则需在2017年制度体验基础上再行反思改进。

  (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LeslieWrightFe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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